3.4.3.2日常监督检查评定结果为“合格待整改”的,整改期限内仍按原检验监管方式实施检验;未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整改的,在整改完成前按照严密监管方式实施检验。对超期完成整改的企业,应加严其检验监管方式、措施直至降低分类类别。
日常监督检查评定结果为“不合格”的,整改期内按严密监管方式实施检验。在企业完成整改后,检验检疫机构应在原基础上对其加严检验监管方式、措施直至降低分类类别。
3.4.4动态调整
3.4.4.1出口食品接触产品生产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视情节轻重加严检验监管方式、措施和降低企业分类类别:
(一)违反检验检疫法律、行政法规及规章规定,受到检验检疫机构行政处罚的;
(二)企业质量保证能力存在隐患的;
(三)连续两批检出不合格的;
(四)因产品质量或者安全问题受到相关风险预警通报、通告、公告、国外召回、退货或者造成不良影响,属于企业责任的;
(五)超过一年未出口产品的;
(六)发生其他不诚信行为的。
3.4.4.2企业分类调整
降类处理可以逐级调整,也可以越级调整。降类企业可在完成整改工作半年后,向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报告,检验检疫机构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对企业分类类别进行重新评定。
3.4.4.3检验监管方式和措施调整
检验检疫机构应结合日常监管及抽查检验情况,对实施加严检验监管方式和措施3个月以上,且产品质量安全状况确实改善的出口企业,逐步恢复到原有的检验监管方式和措施。
3.4.5企业档案
检验检疫机构对出口食品接触产品企业应建立企业检验监管档案,企业档案可以电子形式保存。档案内容至少应包括以下信息:
(一)企业的基本信息: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主要质量检验人员资料;质量管理体系及其他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复印件);
(二) 企业分类评定信息:包括分类评定考核表,分类评定结果等。
(三)企业检验监管方式、措施相关信息;
(四)产品风险评定信息;
(五)日常监督检查记录;
(六)产品检测报告;
(七)企业信用记录;
(八)质量反馈及其他信息。
4.风险预警
4.1 风险信息的收集
4.1.1检验检疫机构负责收集辖区内进出口食品接触产品质量安全信息,并在核实、整理、归纳及分析后,上报国家质检总局主管部门。
4.1.2国家质检总局和检验检疫机构应及时收集国际组织、国内外政府机构、媒体发布的以及行业协会、消费者反映的食品接触产品风险预警信息、不合格信息和其他安全信息,并及时向相关检验检疫机构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