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国家质检总局关于印发进出口食品接触产品检验监管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

  3.3.1检验检疫机构应要求食品接触产品出口企业报检时,除按《出入境检验检疫报检规定》及有关要求提供相应的报检资料外,还应提供《出口食品接触产品符合性声明》(附件8)、产品检测报告等符合性证明文件。检验检疫机构应对符合性证明文件的真实性、符合性及有效性进行审核。对审核发现不符合的,应通知企业及时补正。
  3.3.2企业提供的产品检测报告中材质、器型、生产工艺等信息应与报检产品相符,且应按照产品输往国家和地区技术法规标准实施检测。检测报告认可有效期由各直属检验检疫局根据企业对应的检验监管方式确定,检测报告认可有效期最长为一年。
  3.3.3抽批检验
  3.3.3.1抽检频次和比例
  检验检疫机构应结合辖区实际情况,根据企业检验监管方式确定抽批检验的频次或比例,决定是否对报检批实施抽批检验。其中,对需出具检验证书的出口食品接触产品必须实施检验。
  3.3.3.2抽检内容
  抽批检验的主要内容有:产品与企业提供检测报告的一致性核查、按标准进行现场检验以及抽样送实验室检测。
  3.3.3.3抽检不合格处理
  出口食品接触产品抽检不合格的,检验检疫机构应出具《出境货物不合格通知单》。企业可以在检验检疫机构的监督下进行技术处理,经检验检疫机构重新检验合格的,方准出口。不能进行技术处理或者技术处理后重新检验仍不合格的,不准出口。
  对抽批检验不合格的企业,应对其出口产品实施逐批检验,直至连续三批抽批检验合格后,方可恢复原有抽检频次或比例。
  3.4 监督管理
  3.4.1日常监督检查内容
  检验检疫机构应结合辖区实际情况,根据企业检验监管方式确定日常监督检查的频次。日常监督检查可采取定期检查和不定期检查两种方式,并应填写《出口食品接触产品生产企业日常监督检查记录表》(附件9),记录应真实完整并及时归档保存。日常监督检查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3.4.2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评定
  日常监督检查的评定结论分为合格、合格待整改及不合格三种。日常监督检查中未发现不符合项的,评定为“合格”;只有一般不符合项,评定为“合格待整改”;出现严重不符合项的,评定为“不合格”。
  3.4.3 整改要求
  3.4.3.1日常监督检查发现企业存在不符合项的,检验检疫机构应告知企业,督促其限期整改并提交整改报告,整改期限原则上不超过一个月。收到企业整改报告后,检验检疫机构应当对企业的整改有效性进行跟踪验证。


第 [1] [2] [3] [4] [5] [6] [7] 页 共[8]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