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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质检总局关于印发进出口食品接触产品检验监管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

  (四)对于加工使用的半成品,应按照第(一)款的要求标注。
  2.2.5经检验不合格的进口食品接触产品,涉及安全、卫生、环境保护项目不合格的,由检验检疫机构出具《检验检疫处理通知单》,责令当事人退运或销毁。其他项目不合格的,可以在检验检疫机构的监督下进行技术处理,经重新检验合格后,方可销售、使用。
  2.3 后续监管
  2.3.1 备案机构应保存进口食品接触产品有关备案资料,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2.3.2检验检疫机构应要求进口食品接触产品的进口商或者代理商建立食品接触产品追溯管理制度文件,如实记录进口食品接触产品品名、规格、数量、批号、进口日期、制造商和分销商名称及联系方式、交货日期等内容。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2.3.3检验检疫机构应定期对本辖区内进口食品接触产品的收货人的进口、销售和使用记录进行检查。

3.出口食品接触产品检验监督管理


  检验检疫机构按照《出口工业产品企业分类管理办法》(总局第113号令)、《出口工业产品企业分类指南(试行)》以及相关工作规范,对出口食品接触产品实施检验监督管理,包括企业分类、风险分级、产品检验、监督管理。
  3.1 企业分类
  检验检疫机构按照《出口食品接触产品企业分类评定表》(附件7) 对出口食品接触产品生产企业实施分类评定。企业分类期限一般为三年,检验检疫机构可根据企业具体情况进行动态调整。
  3.2 风险分级
  检验检疫机构应根据产品特性、敏感因子、质量数据等因素,对出口食品接触产品进行风险评估,实行风险分级。
  产品特性包括:材质和生产工艺、使用特性、使用对象等;
  质量数据包括:产品不合格情况、国内外质量安全风险预警、国内外退货、索赔和投诉情况等;
  敏感因子包括:进口国或地区的技术法规和标准、产品的社会关注度、贸易方式、产品使用方式等。
  3.3 产品检验
  检验检疫机构应根据企业分类评定及产品风险分级结果,选择确定出口食品接触产品生产企业检验监管方式,分为特别监管、严密监管、一般监管、验证监管和信用监管。
  如果同一家企业生产多种不同风险等级的出口食品接触产品,按照风险等级最高的产品确定检验监管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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