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2 风险预警措施
4.2.1国家质检总局和检验检疫机构可以根据风险类型和程度,发布风险预警通报或者风险预警通告,并采取以下控制措施:
(一)对食品接触产品的进出口采取限制措施,包括严密监控、加严检验、责令召回等;
(二)禁止食品接触产品的进出口,并就地销毁或者作退运处理;
(三)启动进出口商品安全应急处置预案。
4.3 风险预警措施的解除
4.3.1规定实施期限的风险预警通报或通告,在期满后自动解除。
4.3.2未规定实施期限的风险预警通报或通告,由发布单位在确认安全风险已不存在或者已降低到可接受的程度后予以解除。
5.附则
5.1 对援外物资、用作样品、礼品、展示品等非贸易性的出口食品接触产品、以市场采购形式出口的食品接触产品以及根据双边合作协议需实施装运前检验的出口食品接触产品,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5.2 各直属检验检疫局应将进出口食品接触产品检验监管工作情况、质量分析、重大典型案例等及时上报国家质检总局主管部门。
5.3 本工作规范所引用的法律、法规、标准及规范性文件在新规范下发时有效,但所有法律、法规、标准及规范性文件都会被修订,故使用本规范的各方应关注法律、法规、标准及规范性文件的最新版本。
5.4 本工作规范由国家质检总局负责解释。
5.5 本工作规范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附件1:食品接触产品国内外技术法规及标准目录(略)
附件2:进口食品接触产品备案申请表(略)
附件3:进口食品接触产品符合性声明(略)
附件4:进口食品接触产品备案申请受理情况通知书(略)
附件5:进口食品接触产品备案书(略)
附件6:各直属检验检疫局代码表(略)
附件7:出口食品接触产品生产企业分类评定表(略)
附件8:出口食品接触产品符合性声明(略)
附件9:出口食品接触产品生产企业日常监督检查记录表(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