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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质检总局关于印发进出口食品接触产品检验监管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

  1.4.2出口食品接触产品检验监督管理工作包括企业分类、风险分级、产品检验、监督管理四项内容。
  1.5 检验依据
  1.5.1进口食品接触产品按照我国对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和标准实施检验(相关标准目录可参见附件1)。尚未制定食品相关产品安全标准的,按照卫生行政部门相关规定执行。
  1.5.2出口食品接触产品按照进口国家(地区)相关技术法规和标准实施检验;进口国家(地区)没有相关技术法规和标准的,按照我国相关技术法规和标准实施检验,若贸易合同要求高于我国相关技术法规和标准的,按照贸易合同要求实施检验。

2.进口食品接触产品检验监督管理

  2.1 产品备案
  2.1.1国家质检总局对进口食品接触产品实施备案管理。国家质检总局下设的各直属检验检疫局(以下称备案机构)负责辖区内进口食品接触产品的备案工作。
  2.1.2食品接触产品进口商或者进口代理商(以下称备案申请人)可根据需要,持以下资料向入境口岸备案机构申请备案。
  (一)《进口食品接触产品备案申请表》(附件2);
  (二)备案申请人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复印件(加盖公章);
  (三)备案申请人出具的《进口食品接触产品符合性声明》(附件3)。
  (四)进口食品接触产品的材质说明,应明确主要成分的构成和化学名称。与食品直接接触部分的材质与产品其他部分材质不同的,应对与食品直接接触部分的材质单独进行说明。
  (五)进口产品的品牌、型号、产地、照片、标签及说明书等资料。
  (六)进口尚无食品安全标准或者含有我国安全标准规定以外物质的食品接触产品,备案申请人应当按照规定提供卫生行政部门的许可文件。
  (七)进口食品接触产品追溯制度文件。
  (八)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2.1.3备案机构收到备案申请后,应对备案申请人资格及其提供资料进行审核,审核合格的,在5个工作日内向备案申请人签发《进口食品接触产品备案申请受理通知书》(附件4),审核不合格的,应及时通知备案申请人进行补充或整改。
  2.1.4备案申请人取得《进口食品接触产品备案申请受理通知书》后,应按照检验检疫机构所规定的要求,将与申请内容一致、具有代表性的样品送具有资质的实验室进行检测。备案申请人提供的样品数量应当满足专项检测和留样的需要。
  备案申请人取得实验室检测报告后,应及时将其提交备案机构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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