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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质检总局关于印发进出口食品接触产品检验监管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

国家质检总局关于印发进出口食品接触产品检验监管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
(2010年12月20日 国质检检〔2010〕683号)


各直属检验检疫局:

  为规范和加强进出口食品接触产品检验监管工作,确保进出口食品接触产品的质量安全,经研究并广泛征求意见,总局组织制订了《进出口食品接触产品检验监管工作规范(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各局结合辖区实际,制订相关工作细则。

  各局在试行中要认真总结经验,遇有问题,请及时反馈总局检验监管司。

  进出口食品接触产品检验监管工作规范(试行)

1.总则

  1.1 目的
  为规范和加强进出口食品接触产品检验监管工作,确保进出口食品接触产品的质量安全,维护消费者的健康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特别规定》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范。
  1.2 适用范围
  1.2.1本规范适用于《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的进出境商品目录》内,且检验监管条件为“M、N、R、S”的进出口食品接触产品的检验和监督管理。主要包括:与食品或食品添加剂接触的纸、竹木、金属、搪瓷、陶瓷、塑料、橡胶、天然纤维、化学纤维、玻璃等材质及其复合材质的容器、用具和餐具。
  1.2.2进出口食品包装及预期与食品接触机械、电器产品的检验监管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1.3 职责
  1.3.1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主管全国进出口食品接触产品的检验监督管理工作。
  1.3.2国家质检总局设在各地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检疫机构)负责辖区内进出口食品接触产品的检验监督管理工作。
  1.4 管理方式
  1.4.1进口食品接触产品检验监督管理工作包括产品备案、产品检验及后续监管三项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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