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 已超过使用年限无法使用的资产;
(六) 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进行资产处置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 国有资产处置方式包括:无偿转让、出售、置换、报损、报废等。
第二章 国有资产处置原则和要求
第六条 国有资产处置应当按照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进行,严格按照规定程序履行报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处置。
第七条 对未达到最低使用年限的国有资产,原则上不得进行处置。
国有资产最低使用年限的要求:通用办公设备使用年限为6年;车辆使用年限为10年(或行驶20万公里);办公家具使用年限为15年。
第八条 对经批复处置的国有资产,应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公开处置。
第三章 国有资产处置审批权限
第九条 房屋、土地和车辆以及单位价值或批量价值在200万元以上(含200万元)的其他国有资产处置事项,由部审核提出处理意见,报财政部审批。
单位价值或批量价值在200万元以下、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的其他国有资产处置事项,由部审批,报财政部备案。
单位价值或批量价值在50万元以下的其他国有资产处置事项,由通信管理局自行审批,报部备案。
第十条 通信管理局申报国有资产处置事项,属部审批权限范围以内的,需提交一份申请材料;属需报财政部审批的,需提交申请材料一式二份。
部审批权限范围以内的国有资产处置事项,部于每年3月、6月、9月和12月集中进行审核批复。其他的国有资产处置事项不受上述时间限制。
第四章 单位内部审批
第十一条 国有资产处置应由通信管理局资产使用部门会同资产(财务)管理部门进行审核鉴定,提出处置意见后,再按规定的审批程序报批。
第十二条 国有资产处置内部审批流程如下:
(一)资产使用部门首先提出资产处置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