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工业和信息化部所属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工信部财[2010]66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
为加强和规范我部所属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工作,根据
财政部《中央垂直管理系统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实施办法》(财行[2007]647号)、《
中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收入和出租出借收入管理暂行办法》(财行[2009]400号)等有关规定,我们制定了《工业和信息化部所属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附件
工业和信息化部所属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工业和信息化部所属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工作,依据
财政部《中央垂直管理系统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实施办法》(财行[2007]647号)和《
中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收入和出租出借收入管理暂行办法》(财行[2009]400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以下简称通信管理局)。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国有资产处置,是指通信管理局对其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产权转移及核销的行为。
国有资产的表现形式为固定资产、流动资产和无形资产等。
第四条 国有资产处置范围包括:
(一) 闲置资产;
(二) 因技术原因并经过科学论证,确需报废、淘汰的资产;
(三) 因单位分立、撤销、合并、改制、隶属关系改变等原因发生的产权或者使用权转移的资产;
(四) 盘亏、呆账及非正常损失的资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