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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工业和信息化部所属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对涉及国家安全和秘密的国有资产处置事项,通信管理局应当按照国家保密制度的有关规定,做好相应的保密工作,防止失、泄密问题的发生。

  第二十七条 通信管理局下属单位(包括:通信工程质量监督中心、通信行业职业技能鉴定中心、通信学会、通信行业协会、互联网协会等)国有资产处置的管理,依照当地财政部门国有资产处置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1年1月1日起执行。

  附件:
  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清单

  单位:元

序号

资产名称

型号

购置日期

数量

账面价值

处置方式

       
       
 

合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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