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通过上海青浦门户网站、“青浦审计”网站发布;
(三)其他适当的形式。
区审计局公开审计结果,可采用一种形式或同时采用多种形式。
第九条 审计结果公开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本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工作报告;
(二)本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审计查出问题纠正情况报告;
(三)政府部门或者国有企业、事业组织及其他单位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的单项审计结果;
(四)有关行业或者专项资金的综合审计结果;
(五)专项审计调查结果;
(六)法律、法规规定应该公开的其他审计事项的审计结果。
第十条 区审计局向社会公开单项审计结果,一般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被审计单位基本情况及审计评价意见;
(二)审计发现的主要问题;
(三)审计处理处罚情况及建议;
(四)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披露问题的整改情况;
(五)其他认为需要公开的内容。
第十一条 公开审计结果应当符合下列审批程序:
(一)本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工作报告以及审计查出问题纠正情况报告需要公开的,须经区人民政府批准同意;
(二)向区人民政府或市审计局呈报的重要审计事项的审计结果需要公开的,应当在呈送的报告中向区人民政府或市审计局说明,经区人民政府或市审计局批准同意才能公开;
(三)其他单项审计结果及综合审计结果需要公开的,应当经过区人民政府批准。
(四)授权审计和统一组织审计项目的审计结果需要公开的,必须经授权审计和统一组织审计项目的审计机关和区人民政府的批准;
(五)党政领导机关交办审计事项的审计结果需要公开的,应当征得交办单位的同意;
公开审计结果的内容、时间、形式,必须经区人民政府批准同意后,区审计局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十二条 区审计局向社会公开审计结果,应按照
审计法的有关规定,在审计报告出具前征求被审计单位和有关部门意见,并注明区审计局将以适当方式公开审计结果,公开时一般不再征求意见,但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报告有重大分歧意见的,必须再次征求意见,在事实和定性等主要问题上取得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