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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对本区非正规就业(经营型)劳动组织从业人员给予社会保险费补贴实施意见的通知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对本区非正规就业(经营型)劳动组织从业人员给予社会保险费补贴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委、办、局:

  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对本区非正规就业(经营型)劳动组织从业人员给予社会保险费补贴的实施意见》已经区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二○○八年十一月十一日

  关于对本区非正规就业(经营型)劳动组织从业人员给予社会保险费补贴的实施意见

  为了进一步改善我区创业环境,促进创业带动就业,切实加大对自主创业的鼓励扶持力度,根据市劳动保障局《关于进一步鼓励扶持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的若干意见》(沪劳保就发〔2007〕11号)精神,现就对本区非正规就业(经营型)劳动组织中 “4045”以外的人员给予社会保险费补贴提出如下意见:

  一、补贴对象

  具有本区户籍、并在本区创办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实现自主就业的业主及从业人员。

  二、补贴条件

  (一)拥有有效的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证书;

  (二)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并正常经营的;

  (三)按本市现行社会保险缴费标准正常缴纳城保或镇保的人员。

  三、补贴标准

  每人每月补贴200元。

  四、资金来源

  由区和镇(街道)促进就业资金共同承担。其中金泽、练塘、白鹤按区镇8:2比例承担,其它镇(街道)按区和镇(街道)5:5的比例承担,资金不足部分,由区、镇(街道)财政拨入。

  五、审批程序

  符合条件的申请人,经各街道(镇)社保中心审核同意后,报区就业促进中心审批。

  六、其他

  (一)本意见自发文之日起实施,至2010年12月31日止。

  (二)本意见实施后,青府办发〔2006〕16号文件同时废止。

  (三)本意见由区劳动保障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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