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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区环保局关于制浆造纸等13个行业执行国家排放标准水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通知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区环保局关于制浆造纸等13个行业执行国家排放标准水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委、办、局:

  区环保局《关于制浆造纸等13个行业执行国家排放标准水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通知》已经区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二○○八年十一月十一日

  关于制浆造纸等13个行业执行国家排放标准水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通知

  根据国家环境保护部《关于太湖流域执行国家排放标准水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时间的公告》(2008年第28号)和《关于太湖流域执行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水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行政区域范围的公告》(2008年第30号),我区被列为太湖流域执行特别排放限值区域。为认真执行国家环保部公告和市环保局《关于青浦区范围内的制浆造纸等13个行业执行国家排放标准水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通知》(沪环保科〔2008〕328号),现就我区执行国家排放标准水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有关各项通知如下:

  一、基本情况

  经过排摸梳理,我区涉及执行水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企业为176家,其中黄浦江上游水源保护区27家,非上游水源保护区149家。在176家企业中,已做到污水纳管企业72家,无生产废水企业50家。按照要求,至2009年2月28日前企业污水纳管的有20家,不能纳管需治理的企业有32家,既不能纳管也不能治理需关闭的企业有2家。

  二、执行意见

  (一)新建、改建、扩建项目(以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准日期为准),自2008年9月1日起,排放的水污染物执行特别排放限值。

  (二)目前污染物排放达不到特别排放限值的现有企业,至2009年2月28日止,20家能纳管的企业,必须按时纳管;32家需治理的企业要对照标准要求,根据企业的实际,制定详细的治理方案,落实措施,加快对污染设施的改造,确保按时完成治理任务,做到污染物达标排放;2家需关闭的企业要做好各项关闭的善后工作;至2009年2月28日前关闭。

  (三)实现水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是国家环保部确定的上海市青浦区必须执行的任务。为此,各镇、街道要予以高度重视,确保任务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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