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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区国资委关于青浦区国有企业财务决算审计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六条 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工作,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采取公开招标方式进行。

  第七条 委托承办企业年度财务决算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具有较完善的内部执业质量控制管理制度,执业质量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要求。

第三章 审计工作要求

  第八条 承办企业年度财务决算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实施审计的范围应当包括企业资产负债表、利润及利润分配表、现金流量表、所有者权益变动表、会计报表附注及区国资委要求的其他专项审计事项。

  第九条 企业应当为会计师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开展年度财务决算审计、履行必要审计程序、取得充分审计证据提供必要条件,不得干预会计师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的审计活动,以保证审计结论的独立、客观、公正。

  第十条 承办企业年度财务决算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应当认真遵照《独立审计准则》以及其他职业规范,并按照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和区国资委对年度财务决算的统一工作要求,对企业年度财务决算实施审计。

  第十一条 会计师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对企业年度财务决算出具的审计结论及意见应当准确恰当,审计结论与审计证据对应关系应当适当、严密,审计结论披露信息应当全面完整。

  第十二条 企业及各级子企业应当根据会计师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提出的审计意见进行财务决算调整;企业对审计意见或审计结论存有异议未进行财务决算调整的,应当在上报年度财务决算报告中向区国资委专门说明。

  第十三条 企业对涉及国家安全等不适宜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特殊情形的子企业,应当建立完善的内部审计制度,并出具内部审计报告,以保证年度财务决算的真实、完整。

第四章 审计事项披露

  第十四条 承办企业年度财务决算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在审计工作中要按照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独立审计准则和年度财务决算工作要求,对企业重要财务会计事项予以关注,并在审计报告中予以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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