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区国资委关于青浦区国有企业财务决算审计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委、办、局,各区级公司:
区国资委《青浦区国有企业财务决算审计管理办法》已经区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二○○八年十一月七日
青浦区国有企业财务决算审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本区国有企业(以下简称企业)财务监管,规范企业年度财务决算审计工作,促进提高企业会计信息质量,依据《
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和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年度财务决算审计,是指按照有关规定委托具有资质条件的会计师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以国家财务会计制度为依据,对企业编制的年度财务决算报告及经济活动进行审查并发表独立审计意见的监督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年度财务决算报告,是指企业按照国家财务会计制度规定,根据统一的编制口径、报表格式和编报要求,依据有关会计账簿记录和相关财务会计资料,编制上报的反映企业年末财务状况和年度经营成果、现金流量、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等基本经营情况的文件。企业年度财务决算审计报告是企业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必备附件。
第四条 本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区国资委)依法对本区国有企业年度财务决算的审计工作进行管理和监督。区审计局根据有关规定,有权对受托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相关审计报告进行核查。
第二章 审计机构委托
第五条 为保障企业年度财务状况及经营成果的真实性,根据财务监管工作的需要,由区国资委统一委托或授权有关单位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对企业年度财务决算进行审计。实施审计所必需的经费,包括委托会计师事务所的费用,在收缴的国有资产收益中列支,不足部分列入本级财政预算,由区国资委统一支付,专项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