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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政府批转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建立青浦区快速处理欠薪矛盾应急机制意见的通知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政府批转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建立青浦区快速处理欠薪矛盾应急机制意见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委、办、局:

  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建立青浦区快速处理欠薪矛盾应急机制的意见》,经区政府同意,现批转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二○○八年十月十五日

  关于建立青浦区快速处理欠薪矛盾应急机制的意见

  根据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快速处理欠薪矛盾,切实维护社会稳定的紧急通知》〔沪劳保关(2008)3号〕的要求,按照《上海市企业欠薪保障金筹集和垫付的若干规定》(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72号,以下简称《若干规定》)、《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贯彻执行〈上海市企业欠薪保障金筹集和垫付的若干规定〉的实施意见(试行)》的规定,为切实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充分发挥欠薪保障金的垫付作用,增强地区快速处理欠薪矛盾的能力,现就加强欠薪垫付工作、确保快速有效处置欠薪矛盾提出以下意见:

  一、建立区快速处理欠薪矛盾工作领导小组

  为了及时有效地快速化解欠薪矛盾,积极防止因欠薪纠纷影响地区稳定与社会环境,努力构建和谐劳动关系,以区劳动关系联席会议三方相关成员单位为基础,建立区快速处理欠薪矛盾工作领导小组,督促、指导欠薪保障金的垫付和追偿。领导小组由分管稳定工作的区领导担任组长,领导小组成员由区信访办、区综治办、区法院、总工会、区劳动保障局、各镇、街道(欠薪事件发生地)组成,并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劳动保障局。

  区劳动保障局受市劳动保障局的委托负责辖区内有关垫付欠薪申请的审核、追偿工作。受理机构设在区劳动保障局。

  二、欠薪保障金垫付的目的及适用范围

  (一)目的:为了帮助劳动者解决因企业欠薪引起的临时性生活困难,维护社会稳定。

  (二)本区范围内企业缴纳欠薪保障费,以及劳动者因企业欠薪而申请先行垫付的,适用本意见。

  (三)建筑施工企业实行工资保证金制度的,不适用本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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