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区公安分局关于本区开展火灾公众责任险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委、办、局:
区公安分局《关于本区开展火灾公众责任保险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已经区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二〇〇八年十月二十日
关于本区开展火灾公众责任保险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
根据沪府办发〔2007〕2号《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公安局、上海保监局关于本市开展火灾公众责任保险试点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上海市金融办、市公安局、上海保监局《上海市火灾公众责任保险试点工作方案》和上海市消防局沪消发〔2008〕208号《关于印发〈火灾公众责任保险试点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等有关精神,本区自2008年8月起,在全区范围内开展火灾公众责任保险试点工作,具体实施意见如下:
一、指导思想
火灾公众责任保险试点工作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政府领导、多方参与、齐抓共管、商业运作"的原则和严格遵循"抓重点、分档次;低费率、优服务;广覆盖、建机制;明情况、促发展"的总体思路,立足实际,稳步有序推进本区火灾公众责任保险的普及和发展。
二、工作目标
通过推行火灾公众责任保险,督促公众聚集场所经营者、管理者自觉强化消防安全意识,着力提高火灾风险管理水平,积极整改火灾隐患,自觉遵守消防法律;引导保险业充分发挥辅助社会公共消防安全管理功能,推动建立消防与保险的良性互动机制,加强公众聚集场所火灾风险管控和灾后安置保障;探索、创新保险业支持消防公益事业发展的新途径、新办法、新模式,努力为单位、群众提供可靠的消防安全保障。
三、组织领导
成立青浦区火灾公众责任保险试点推进工作领导小组,由公安分局分管领导任组长,各镇(街道)、相关委办局、消防支队领导任副组长,负责和领导本区火灾公众责任保险试点推进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由公安消防支队具体负责协调、落实试点工作的推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