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政府批转区委区政府研究室等部门关于对本区未参保城镇老年人实施养老补贴意见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委、办、局:
区委区政府研究室、劳动保障局、财政局和民政局等四部门《关于对本区未参保城镇老年人实施养老补贴的意见》已经区政府同意,现批转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二○○八年九月十八日
关于对本区未参保城镇老年人实施养老补贴的意见
为切实保障全区未参加城保(包括城镇高龄纳保)、镇保和农保等社会养老保险的城镇老年人的基本生活(以下简称未参保城镇老人),促进城乡均衡发展,推进城乡社会保障全覆盖,结合本区实际,现就对我区未参保城镇老人实施养老补贴如下:
一、自2008年7月1日起,对具有本区城镇户籍10年以上、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未参保城镇老人实施养老补贴,其养老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235元。
二、对未参保城镇老人的养老补贴,由区、镇(街道)两级财政共同负担。
三、区财政根据各镇(街道)经济实力和享受养老补贴人数等实际情况,实行差别政策。具体分三档实施:
第一档为赵巷镇、徐泾镇、香花桥街道,区财政不予补贴;
第二档为华新镇、重固镇、朱家角镇、夏阳街道、盈浦街道,由区财政对60周岁以上未参保城镇老人按每人每月95元予以补贴。
第三档为白鹤镇、练塘镇、金泽镇,由区财政对60周岁以上未参报城镇老人按每人每月140元予以补贴。
四、按规定享受养老金补贴的未参保城镇老人名单,由各镇(街道)社会保障服务中心登记核实,报送区劳动保障局。由区劳动保障局会同区民政局、区财政局、区公安分局汇总审核。区财政局根据核定的人数,将补贴资金按月下拨到各镇(街道)社会保障服务中心,由各镇(街道)社会保障服务中心负责逐月发放到人。区、镇(街道)补贴资金以当年实际人数按年度结算。
五、区、镇补贴资金应设立专门帐户,专款专用。区补贴资金由"区社会发展扶持专项资金"列支,镇(街道)补贴资金应列入当年度镇(街道)财政预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