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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区民政局等部门关于建立本区社区精神病人日间康复照料机构实施意见的通知


  (二)机构标准与规模。基本型的,每天到机构接受日间康复照料的人数不少与15人,建筑面积不少与100㎡;标准型的,每天到机构接受日间康复照料的人数在30人以上,建筑面积300㎡以上;示范型的,每天到机构接受日间康复照料的人数在50人以上,建筑面积500㎡以上。机构内设医务室的,需另向卫生行政部门申请执业登记。

  (三)人员配备与管理制度。社区精神病人日间康复照料机构的建设和日常管理,由街道(镇)直接领导,并纳入精神卫生防治工作精神病人康复的管理内容。基本型的配二名管理人员和医务人员、不少于一名助残员或志愿者;标准型配三名以上管理人员、医务人员和护理人员,不少于一至二名助残员或志愿者;示范型配五名以上管理人员、医务人员和护理人员,不少于三名助残员或志愿者。机构应对人、财、物等进行规范管理,建立照料对象的康复记录制度,定期进行康复效果评估制度,对照料对象的亲属开展有关健康教育、精神康复培训等。

  三、经费保障和优惠政策

  社区康复机构的建设、改造和管理经费以及社会创办的福利性质的社区康复机构,在建设用地、税收、城市建设与公共事业收费等有关政策,按照市建委2002年关于《上海市工程建设规范城市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设置标准》、《上海市精神卫生条理》和《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民政局等二十二部门关于加快实现本市社会福利社会化意见的通知》(沪府办发[2001]34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根据上海市创建全国残疾人工作示范城市有关每个镇、街道建立一所精神残疾人日间照料站的要求,建议区财政对各镇、街道建立社区康复机构予以一次性10万元的经费资助,同时对该机构每年给予5万元日常工作经费资助,其他缺额部分由各镇、街道财政负责。

  四、部门工作职责

  民政部门负责指导街道(镇)机构的组建和管理。卫生部门负责业务指导,对稳定期精神病人进行病况评估,督促维持服药和康复措施的效果评估;向精神疾病患者及其监护人、近亲属普及康复知识,传授康复方法。公安部门负责督促落实日常监管措施,对严重肇事肇祸精神病患者实施强制治疗。残联负责维护精神残疾人的合法权益,组织协调开展精神残疾人的康复服务,增强其参与社会的能力。

  五、工作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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