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区民政局等部门关于建立本区社区精神病人日间康复照料机构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委、办、局:
区民政局、卫生局、残联《关于建立社区精神病人日间康复照料机构建设的实施意见》已经区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二○○八年八月十一日
关于建立本区社区精神病人日间康复照料机构的实施意见
社区精神病人日间康复照料是精神卫生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社区精神病防治康复工作的主要形式,也是发展社会福利事业的重要内容。为了认真实施《
上海市精神卫生条例》和贯彻落实市民政局等五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社区精神病人日间康复照料机构建设的意见》(沪民福发[2005]10号)精神,现就本区建立社区精神病人日间康复照料机构(以下简称"社区康复机构")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加强社区康复机构建设的重要意义
据统计,本区现有各类在册重性精神病患者约3000多人,其中易肇事肇祸、危害社会治安的约占10%。由于精神病人思维、情绪失常,理智、行为失控,不仅给本人和家庭带来痛苦,也给社会安定带来影响,因此,进一步加强社区康复机构的建设,对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的精神病人防治康复工作,保障精神病患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残疾人事业的发展和维护社会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二、社区康复机构建设的总体目标和具体标准
加强社区康复机构建设的目标是积极实施《
上海市精神卫生条例》中关于"街道办事处和有条件的镇(乡)人民政府应当设立社会福利性质的工疗站、日托康复站,为精神疾病患者提供就近康复的场所"的规定,按照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的原则,2008年底前,全区各镇、街道建立一所社区康复机构,进而基本满足精神疾病患者在社区就近康复和照料的需求。具体标准为:
(一)机构功能与形式。社区康复机构是具有社会福利性质的、对经治疗病情稳定的慢性精神病人提供日间照料、心理疏导、娱乐康复,开展社会适应能力训练等功能的场所。发现看护的精神病人病情变化,应及时督促并协助其亲属送病人入院接受治疗。机构的主要形式可以是独立型的,也可依托社区其他设施,在互不干扰、影响的前提下,实现资源共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