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安市人民政府令
(34号)
《
广安市防雷减灾管理办法》已经三届广安市人民政府第33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现予发布实施。2000年12月27日发布的《
广安市防雷减灾管理办法》(广安市人民政府令第7号)同时废止。
市长: 侯晓春
二〇一一年八月九日
第一条 为了防御和减轻雷电灾害,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
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实施办法》、《
防雷减灾管理办法》、《
四川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和《
四川省雷电灾害防御管理规定》,结合广安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雷电灾害防御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防雷减灾工作的组织领导,将雷电灾害防御工作纳入同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雷电灾害应急处置方案,所需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第四条 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负责管理和指导本行政区域内的防雷减灾工作。县级以上其他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做好防雷减灾相关工作。
第五条 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应当组织开展防雷减灾科普知识宣传和培训,提高公众防御雷电灾害的意识和能力。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群众性自治组织,应当做好本单位雷电灾害防御科普知识的宣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