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请。申请享受临时救助的家庭,由户主向其户口所在地或居住地的村(居)委会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如下证明材料:
1.居民户口簿和户主身份证。
2.家庭收入证明,以及相关单位出具的医疗或其他凭证、证明材料。
3.民政部门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二)受理。村(居)委会对申请人所提供的有关情况进行入户调查核实,经民主评议后提出初审意见,并将结果在村(居)委会公开栏内公示,大多数群众无异议后方可填写《石柱县城乡困难群众临时救助申请审批表》,并附相关材料上报乡镇人民政府。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对象,村(居)委会要以书面形式告知申请人不予救助的原因。
(三)审核。乡镇人民政府对上报的材料进行审核,并对申请人家庭开展入户调查和核实经济状况等工作,对符合救助条件的,初步确定救助金额,由主管领导签署审核意见后报县民政局审批;对不符合救助条件的,乡镇人政府要以书面形式告知申请人不予救助的原因。
(四)审批。县民政局对乡镇人民政府上报的材料进行审查,及时作出审批决定,对符合救助条件的家庭由县民政局委托所在乡镇政府负责张榜公布。大多数群众无异议的,按资金管理规定程序发放救助金;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对象,县民政局要出具书面通知,由乡镇政府负责转交申请人。
(五)资金发放。临时救助金原则上由县民政局委托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发放。临时救助一般以现金救助为主,必要时也可按现金等价的物资救助。
对突发性或需求紧急的家庭,可简化程序,特事特办,必要时由乡镇人民政府直接报县民政局审批,或由县民政局直接受理审批,并及时发放救助金。
第九条 临时救助基金的筹集和管理。
(一)临时救助基金的筹集。县财政局要建立临时救助基金,其资金来源:
1.县财政每年预算安排不少于20万元。
2.福彩公益资金的20%。
3.县慈善会接收的非定向善款的20%。
4.市级补助的临时救助资金。
5.其他可用于临时救助的资金。
(二)临时救助基金的管理。临时救助基金实行专户储存,专账管理,专款专用,相关部门和乡镇要设立临时救助明细台账。
第十条 县民政局要加强对临时救助工作的管理,完善审批程序,严格审核;县财政局、县审计局、县监察局要加强对临时救助资金的审计和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