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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石柱县城乡困难群众临时救助实施暂行办法的通知

  (一)申请。申请享受临时救助的家庭,由户主向其户口所在地或居住地的村(居)委会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如下证明材料:

  1.居民户口簿和户主身份证。

  2.家庭收入证明,以及相关单位出具的医疗或其他凭证、证明材料。

  3.民政部门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二)受理。村(居)委会对申请人所提供的有关情况进行入户调查核实,经民主评议后提出初审意见,并将结果在村(居)委会公开栏内公示,大多数群众无异议后方可填写《石柱县城乡困难群众临时救助申请审批表》,并附相关材料上报乡镇人民政府。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对象,村(居)委会要以书面形式告知申请人不予救助的原因。

  (三)审核。乡镇人民政府对上报的材料进行审核,并对申请人家庭开展入户调查和核实经济状况等工作,对符合救助条件的,初步确定救助金额,由主管领导签署审核意见后报县民政局审批;对不符合救助条件的,乡镇人政府要以书面形式告知申请人不予救助的原因。

  (四)审批。县民政局对乡镇人民政府上报的材料进行审查,及时作出审批决定,对符合救助条件的家庭由县民政局委托所在乡镇政府负责张榜公布。大多数群众无异议的,按资金管理规定程序发放救助金;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对象,县民政局要出具书面通知,由乡镇政府负责转交申请人。

  (五)资金发放。临时救助金原则上由县民政局委托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发放。临时救助一般以现金救助为主,必要时也可按现金等价的物资救助。

  对突发性或需求紧急的家庭,可简化程序,特事特办,必要时由乡镇人民政府直接报县民政局审批,或由县民政局直接受理审批,并及时发放救助金。

  第九条 临时救助基金的筹集和管理。

  (一)临时救助基金的筹集。县财政局要建立临时救助基金,其资金来源:

  1.县财政每年预算安排不少于20万元。

  2.福彩公益资金的20%。

  3.县慈善会接收的非定向善款的20%。

  4.市级补助的临时救助资金。

  5.其他可用于临时救助的资金。

  (二)临时救助基金的管理。临时救助基金实行专户储存,专账管理,专款专用,相关部门和乡镇要设立临时救助明细台账。

  第十条 县民政局要加强对临时救助工作的管理,完善审批程序,严格审核;县财政局、县审计局、县监察局要加强对临时救助资金的审计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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