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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石柱县城乡困难群众临时救助实施暂行办法的通知


  (一)救助对象。一是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二是“三无”人员;三是城乡低收入家庭;四是在本行政区域内居住、就业一年以上的人户分离困难家庭人员;五是县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特殊困难家庭。

  (二)救助范围及标准。临时困难救助属一次性救助,原则上一个家庭一年内只能申请享受一次临时救助。

  1.家庭成员中有患危重疾病,在扣除各种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救助报销部分和其他社会帮困救助资金后,因个人负担的医疗费数额较大,直接导致家庭基本生活难以维持的,可申请不超过2000元的临时救助。

  2.家庭成员中有遭遇车祸、溺水、矿难等人身意外伤害,在获得各种赔偿、保险、救助等资金后,个人负担仍然较重,导致家庭基本生活难以维持的,可申请不超过2000元的临时救助。

  3.因火灾等突发性意外事件(故意纵火除外),造成家庭财产重大损失,导致家庭基本生活难以维持的,可申请不超过1500元的临时救助。

  4.其他特殊原因造成生活特别困难的家庭,经其他救助措施帮扶后,基本生活仍然难以维持的,可申请不超过1000元的临时救助。

  5.如遇重大特殊情况家庭,经县民政局调查研究后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同意,可再行救助或提高救助标准。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纳入临时救助范围。

  (一)危害国家公共秩序和社会公共安全的。

  (二)因打架斗殴、交通肇事、酗酒、赌博、吸毒等原因导致家庭生活困难的。

  (三)参与政府明令禁止的非法组织活动的。

  (四)拒绝管理机关调查、隐瞒或不提供家庭真实收入、出具虚假证明的。

  (五)无理取闹或谩骂、侮辱、威胁工作人员的。

  (六)当地人民政府认定的其他不予救助人员。

  第七条 因流域性水灾、旱灾、风雹灾、地震等自然灾害,以及较大范围环境污染、破坏性灾害和不可抗拒因素造成社会性灾害的救助不适用本办法。

  第八条 临时救助申请、审核和审批程序。临时救助按照“村(居)民申请、村(居)委会民主评议、张榜公示、乡镇审核、县民政局审批”的程序办理。具体程序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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