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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畜禽养殖区域划分及养殖污染控制实施方案的通知

  (2)畜禽限养区综合整治

  畜禽限养区实行畜禽养殖存栏总量限制,规模养殖场户(公司)要自觉逐年减少养殖量、关闭或搬迁养殖场;限养区禁止新建、改扩建畜禽规模养殖场户;对限养区内的养殖场户(公司)不给予项目补助和投入。在2007年本规定备案以前已有的畜禽规模养殖场须限期采取以管网化沼液生态还田为主的畜禽养殖污染综合整治工程措施,不得设置养殖废水排放口或溢流口,实现畜禽养殖废渣和废水污染“零排放”。未达到畜禽养殖废渣和废水污染“零排放”或达标排放要求的,限期关闭。

  (3)畜禽适养区综合整治

  畜禽适养区内新建、改建和扩建畜禽规模养殖场,必须符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实施的畜禽养殖发展规划的总体要求,并通过环境影响评价批复,取得县级以上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的备案号。如果是新申报或拟开工的国家和政府投资补助项目,在时间容许的情况下,未取得环境影响评价并取得批复不得备案,未取得备案的不得享受国家项目补贴,如果因项目申报时间关系,事后必须补齐和完善上述手续。新建、改建和扩建畜禽规模养殖场,必须按照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规定采取有效的污染防治措施。原有的畜禽规模养殖场应自觉完善畜禽养殖污染综合治理设施设备,做到畜禽养殖污染达标排放,有效减少畜禽养殖面源污染。

  政府积极鼓励和支持适养区的规模养殖场户利用各种渠道投资处理畜禽粪污、畜禽粪便开发利用及发展生态循环经济。

  (三)工作责任

  1.县农委(畜牧兽医局): 负责适宜养殖区内畜禽规模养殖污染综合防治工作,负责对畜禽养殖发展规划及布局、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的执行情况实施监督管理,负责畜禽养殖业发展的政策引导和技术指导。

  2.县环保局:负责县城、乡镇场镇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统一监督管理和养殖污染综合防治技术指导工作,组织清理和完善畜禽养殖场相关环保手续。

  3.县市政园林局:负责依法对县城主城区建成区和规划区畜禽养殖行为实施监督管理,落实《重庆市餐厨垃圾处理管理办法》,牵头实施县城禁养区内畜禽养殖场的关闭和搬迁工作。

  4.县财政局:负责组织制定有关大中型畜禽养殖场建设、畜禽养殖污染治理及废物综合利用等财政鼓励、优惠政策,负责筹集畜禽养殖污染综合治理必需的专项经费。

  5.县法制办:负责加快推进《重庆市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管理办法》及《石柱土家族自治县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的宣传、贯彻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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