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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畜禽养殖区域划分及养殖污染控制实施方案的通知


  二、适用对象

  本区域划分及方案适用于我县辖区内从事畜禽规模养殖的场(公司、户)和畜禽养殖专业户。

  三、养殖区域划分

  (一)禁止养殖畜禽区域(简称禁养区)

  1.县城按县规划部门确定的已建成的各居委、社区、村委所辖的街道、居民点及规划控制用地区域。

  2.各乡镇人民政府驻地按县规划部门确定的已建成的各居委、社区、村委所辖的街道及控制用地区域。

  3.执行Ⅰ类、Ⅱ类水质标准的河流水域及其200米内的陆域。

  4.龙池坝水库县城集中式饮用水源上游沿途水域1000米,陆域100米保护区;各乡镇政府所在地集中供水点上游陆域100米。

  5.县境内各风景名胜核心区、黄水生态自然保护区的太阳湖和月亮湖核心区;黄水森林公园大风堡核心景区;河嘴乡银杏塘保护区,三河乡万寿寨核心保护区,南宾镇三教寺核心保护区域。

  6.法律、法规规定需特殊保护的其它区域。

  (二)限制养殖畜禽区域(简称限养区)

  1.县城城市发展新规划区,县城规划区以外的居民集中区、医疗区、文教科研区、工业区;

  2.各乡镇人民政府驻地场镇建设新规划区及规划区以外的居民集中区、医疗区、文教科研区、工业区;

  3.集中式饮用水源保护区的准保护区和二级保护区;

  4.执行щ类水质标准的水域及其200米以内的陆域。长江沿岸、县城上游、乡镇场镇上游等重要江河流域及主要支流的沿岸200米陆域。

  5.黄水森林公园大风堡风景区以外的其它规划风景区域;河嘴乡银杏塘、三河乡万寿寨、南宾镇三教寺外围保护地带。

  (三)适宜养殖畜禽区域(简称适养区)

  除畜禽禁养区、限养区以外的其它区域。

  四、污染控制实施方案

  (一)总体目标

  对禁养区畜禽养殖场采取关闭、搬迁、污染综合治理等措施,分期分批,稳步推进,力争通过五年时间,逐步调整全县畜禽养殖业布局。注重养殖业与林业、种植业的有机结合,消纳畜禽粪污,促进畜禽养殖业“优质、高产、高效、安全、生态”可持续性发展。

  (二)阶段性工作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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