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黔东南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黔东南州森林防火办法的通知

  第七条 各级森林防火指挥部的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森林防火的法律、法规,指导、监督、协调本行政辖区内的森林防火工作;
  (二)制定森林防火年度工作计划、措施并组织实施;
  (三)组织开展森林防火宣传教育,培训和演练森林防火队伍;
  (四)制定本行政辖区内森林防火基础设施的建设规划并组织实施;
  (五)制定完善森林火灾处置应急预案,并组织指挥扑救;
  (六)收集、统计、上报森林防火信息,并通报本行政区域内的森林火险等级信息;
  (七)协调森林防火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及部门森林防火工作;
  (八)其他。
  第八条 林区村(居)民委员会负责本辖区内森林防火工作,其主要职责:
  (一)宣传森林防火的法律、法规,开展森林防火知识教育;
  (二)制定森林防火村规民约和制度措施,落实森林防火责任;
  (三)培训群众防火队伍,组织巡山护林、管理野外用火,发生火灾及时向乡级森林防火指挥部报告;
  (四)组织群众扑救森林火灾;
  (五)协助相关部门查处森林火灾案件。
  第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国有林业企、事业单位要根据实际需要,成立森林火灾专业消防队,森林经营单位和林区的村民委员会、企业、事业单位要建立森林火灾群众消防队。专业(群众)森林火灾消防队要定期组织培训和演练。各级森林防火指挥部要建立森林防火物资储备库,储备森林防火物资,确保扑大火、救大灾的需要。
  国有林场、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经当地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可以组建森林护卫队或者森林保安队,开展护林防火工作。

第三章 森林火灾的预防

  第十条 森林防火工作实行全年预防与重点防范,其中每年10月1日至次年5月10日为全州森林防火严管期;每年的2月1日至4月30日,11月1日至12月31日为全州森林防火戒严期。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根据当地森林火险气象等级、自然条件和森林火灾发生规律,划定森林防火区和高火险区,适当调整森林防火戒严期,报州森林防火指挥部备案并向社会公布。
  在森林防火严管期,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适时发布森林防火戒严令。乡镇、村、组、林场以及其他有林单位要设立森林防火宣传标识。
  第十一条 在林区村寨或者在林区、林缘开办工厂、仓库、油库等企业,其周围要开设防火隔离带或者营造生物防火林带,并报乡级森林防火指挥部备案;在林区成片造林的,要配套建设森林防火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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