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水利厅关于开展《公共机构节能条例》宣传活动的通知
(冀水办[2008]33号)
厅直各单位、厅机关各处室、事业单位:
国务院第531号令公布的《
公共机构节能条例》(以下简称
《条例》)将于2008年10月1日起正式实行。为认真做好
《条例》的贯彻落实工作,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和舆论氛围,切实推动公共机关节能降耗工作深入开展,河北省省直机关事务管理局已下发了通知,根据通知要求,决定开展
《条例》实施宣传周活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活动时间
2008年10月20日-2008年10月26日
二、活动内容
以
《条例》为重点,突出宣传公共机构节能在社会中的示范和表率作用;大力宣传公共机构节能知识、技术、政策法规;积极宣传公共机构节能管理措施、先进管理经验和成效等。
三、活动形式
各单位要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可采取以下形式:一是悬挂横(条)幅、张贴标语;二是利用电子显示屏、局域网等平台进行宣传;三是组织开展培训、讲座、征文、知识竞赛等活动;四是组织开展形式多样、内容丰富的能源紧缺体验活动。
四、活动要求
(一)精心组织安排。各单位要充分认识开展
《条例》宣传的重要意义,高度重视,认真组织,精心安排,切实做好宣传教育活动。
(二)狠抓贯彻落实。要通过宣传教育,使各单位公共机构干部职工掌握条例内容、理解条例精神、落实条例要求。同时,使干部职工掌握科学节能知识,提高节能意识,培养节能习惯,把节能变成自觉行动,形成节约能源的良好风尚。各单位要加强领导,明确责任、多措并举,大力推进公共机构节能降耗工作深入开展,确保
《条例》精神落到实处,收到实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