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区环保局关于青浦区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区“十二五”持续推进方案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委、办、局,各区属公司:
区环保局关于《青浦区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区“十二五”持续推进方案》已经区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二〇一一年九月八日
青浦区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区“十二五”持续推进方案
我区已于2011年成功创建成为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区。为进一步拓展、巩固和深化我区创建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区(以下简称创模)工作成果,持续推进环境保护长效管理工作,力争“十二五”期间把青浦建设成为生态保护和产业发展同向促进的生态文明示范区,根据《
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考核指标及其实施细则(第六阶段)》的要求,编制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目标和原则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和自觉实践科学发展观,深入贯彻第六次全国环境保护大会精神,努力实施“三个转变”,坚持环境优先,倡导生态文明,全面巩固和深化创模成果,努力构建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促进城市的可持续发展。
(二)工作目标
到“十二五”期末,全面达到《
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考核指标及其实施细则(第六阶段)》的要求。主要工作目标是:
经济发展质量和效益明显提高。大力推进燃煤锅炉清洁能源替代,重点企业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执行率达到100%。
环境基础设施建设不断加强。构筑覆盖全区的一网分片供水系统,提高全区供水能力和饮用水水质。全区城镇生活污水处理率达到85%以上。到2015年,污水处理能力达到38.47万吨/天左右。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达到95%以上。工业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安全处置率均达到100%;重点企业污染排放稳定达标。
生态环境质量不断改善。地表水环境质量基本达到功能区标准。空气环境质量优良率保持在90%以上。区域降尘量控制在6吨/平方公里/月以下。区域环境噪声控制在Leq 60/50dB(A),交通干线噪声控制在Leq 70/55dB(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