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老农保以农、副业从业人员身份参保缴费的非农户籍人员(除被征地人员外)可继续参保;其到达领取养老金年龄,参照本实施办法第六条第三、四项人员领取养老金。已领取老农保养老金的非农户籍人员,参照本实施办法第六条第二项人员领取养老金。
(五)新老农保基金衔接。
新农保实施后,老农保个人账户基金全部划入新农保个人账户基金。区(含镇、街道)结余的老农保统筹基金、调剂金全部转入新农保基金,作为新农保基金中的“原统筹金基金”部分,单独记账、核算,专款专用,并实行区内统筹统支使用。“原统筹基金”主要用于过渡性养老金发放,新农保实施后原参保人转至城保或镇保后的基金转移,以及老农保女性务工人员55周岁至60周岁期间的基础养老金发放等。“原统筹基金”使用完毕后,由区财政全额支付。
(六)女性养老金领取年龄及待遇支付
为确保新老农保平稳过渡,结合本区实际,采取5年过渡期,即新农保制度实施时至2015年12月31日期间,女性务农人员年满55周岁、符合老农保养老金领取条件的,可选择按老农保有关规定领取养老金。年满60周岁后,参照本实施办法第六条第二项人员领取养老金;或者可选择继续缴费至60周岁后,参照本实施办法第六条第三或第四项人员领取养老金。2016年1月1日起按新农保政策执行,女性务农人员养老金领取年龄统一为60周岁。
新农保实施后,女性务工人员年满55周岁、符合老农保养老金领取条件的,可选择按老农保有关规定领取养老金。年满60周岁后,参照本实施办法第六条第二项人员领取养老金。
十五、加强组织领导
本区成立新农保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制订相关政策并督促检查政策的落实情况,总结评估新农保工作,协调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问题。
各镇(街道)人民政府要充分认识开展新农保工作的重大意义,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本区范围内新农保的管理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做好新农保的统筹规划、政策规定、统一管理、综合协调等工作。
十六、做好舆论宣传工作
区、镇(街道)有关部门要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运用通俗易懂的宣传方式,加强对新农保工作重要意义、基本原则和各项政策的宣传,使这项惠民政策深入人心,引导适龄农民积极参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