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镇新农保经办机构以及购买村(居)委会协办人员服务的工作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不得从新农保基金中开支。
区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事业管理中心要加强对镇(街道)、村(居)委会新农保经办工作的考核,考核办法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另行制定。
十四、相关制度衔接
(一)老农保参保企业及其从业人员参保。
新农保实施起,参加老农保的企业及其具有劳动关系的从业人员,停止在老农保参保缴费,应当参加镇保;其中,外商投资企业及其从业人员应当参加城保,其他有条件的企业及其从业人员可以参加城保。
(二)新老农保个人帐户衔接。
新农保实施后,老农保参保人养老保险关系衔接至新农保,老农保缴费年限视作新农保缴费年限。老农保个人账户中的个人缴费部分本息余额计入新农保个人账户中的个人缴费部分。老农保集体补贴部分本息余额计入新农保个人账户中的集体补助部分。
享受老年农民养老金补贴人员作为新农保参保对象,不再进行参保登记。
(三)新老农保养老待遇衔接。
新老农保养老待遇衔接按照“就高原则”确定。原领取的老农保个人账户养老金继续发放。原领取的老农保养老金扣除个人账户养老金后的标准低于本实施办法规定的新农保基础养老金的,按本实施办法发放新农保基础养老金;其原领取的老农保养老金扣除个人账户养老金后的标准高于本实施办法规定的新农保基础养老金的,先按本实施办法发放新农保基础养老金,再按高出部分发放过渡性养老金。
原领取的老年农民养老金补贴标准低于本实施办法规定的新农保基础养老金的,按本实施办法发放新农保基础养老金;其原领取的老年农民养老金补贴标准高于本实施办法规定的新农保基础养老金的,先按本实施办法发放新农保基础养老金,再按高出部分发放过渡性养老补贴,过渡性养老金补贴由区、镇(街道)按财政体制分级承担。
对于本实施办法第六条第三项的人员,其按照老农保有关规定计发的基础养老金低于本实施办法规定的新农保基础养老金的,按本实施办法发放新农保基础养老金;按照老农保有关规定计发的基础养老金高于本实施办法规定的新农保基础养老金的,先按本实施办法发放新农保基础养老金,再按高出部分发放过渡性养老金。
(四)老农保非农户籍人员参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