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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政府印发《青浦区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一)新农保制度实施时,已年满60周岁、未享受《上海市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办法》(上海市人民政府第22号令,以下简称老农保)待遇的,不用缴费,可以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但其符合参保条件且未参加城保或镇保的子女应当参保缴费。

  (二)新农保制度实施时,已享受老农保养老金待遇的,不用缴费,可以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

  (三)新农保制度实施时,未满60周岁的,应按年缴费,也允许补缴,累计缴费年限(含老农保缴费年限)满15年,至60周岁时,可以按月领取养老金。

  (四)新农保制度实施时,未满60周岁的,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年限(含老农保缴费年限)不满15年且不愿补缴的,至60周岁时,可以按月领取养老金。

  七、享受待遇

  养老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支付终生。

  (一)基础养老金。对于符合本实施办法第六条第一、四项的人员,按本市确定的基础养老金核定,每人每月155元。对于符合本实施办法第六条第二、三项的人员,本区确定的基础养老金标准为,在市确定的基础养老金标准每人每月300元的基础上提高至每人每月330元。

  (二)个人账户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的月计发标准为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除以139(与现行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系数相同)。

  (三)待遇享受人员领取养老金期间出国(境)定居的,可继续按月领取养老金,或选择一次性领取除政府补贴外的个人账户中的资金余额,终止新农保关系。

  (四)领取养老金人员被判刑或劳动教养的,停止发放养老金,待服刑或劳动教养期满后的次月起重新核发养老金。停发期间的养老金不予补发。

  (五)领取养老金人员因死亡或符合其他社会保险养老待遇等原因需终止新农保养老保险关系的,个人账户中的资金余额,除政府补贴外,可依法继承或一次性领取;政府补贴余额用于继续支付其他参保人的养老金。

  八、丧葬补助费

  领取养老金人员发生死亡后,其家属可以申领一次性丧葬补助费,目前丧葬补助费标准为2400元。

  九、补缴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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