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经认定的企业技术中心,由青浦区经济委员会发文,青浦区企业技术中心认定领导小组授予“青浦区认定企业技术中心”铜牌,有效期三年。
第三章 考核
第十条 区认定办公室对已认定的区级企业技术中心每年进行一次考核,考核时间定于每年1月。
第十一条 参加考核的区级企业技术中心应于规定的时间将以下材料上报区认定办公室:
(一)企业技术中心上年度工作总结;
(二)上年度完成的技术创新成果(包括已通过评审的成果、专利证书或受理通知书、以及其他证明知识产权文件的复印件);
(三)上年度承担的主要开发项目及其进展情况。
第十二条 区认定办公室对企业上报的材料及相关情况进行核查,核查方式包括资料核查、会议核查和实地核查等,并得出考核结果。
第十三条 考核结果分为合格、警告、不合格三个等级。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评价为不合格。
1.连续两次考核结果警告的;
2.逾期不上报考核材料的;
3.企业科技活动经费支出额、企业专职研究与试验发展人员数、企业技术开发仪器设备原值三项指标中任何一项低于评价指标体系规定的最低标准。
第十四条 区认定办公室将考核结果上报青浦区企业技术中心认定领导小组,对考核结果进行审核确认,并予以公布。
第四章 撤销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撤销其青浦区认定企业技术中心资格:
(一)考核不合格;
(二)青浦区认定企业技术中心所在企业自行要求撤销青浦区认定企业技术中心;
(三)青浦区认定企业技术中心所在企业被依法终止;
(四)青浦区认定企业技术中心所在企业由于技术原因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
(五)青浦区认定企业技术中心所在企业涉及税务、海关、环保等违法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