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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海市青浦区农村村民住房建设管理实施细则(修订)》的通知(2008)

  第三十八条 (个人建房违反规划管理的处罚)

  农村村民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擅自建房、严重影响村镇规划的,由区规划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建房,限期拆除或者没收违法建筑;影响村镇规划,尚可采取改正措施的,由区规划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土建工程造价5%至10%的罚款。农村村民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擅自扩大建筑占地面积、移位建房等严重影响村镇规划的,由区规划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建房,限期拆除或者没收违法建筑;影响村镇规划、尚可采取改正措施的,由区规划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土建工程造价5%至20%的罚款。

  农村村民建房的房屋层高超过规定标准的,由区规划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土建工程造价2%至10%的罚款。

  第三十九条 (集体建房违反规划管理的处罚)

  集体建房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或者区规划管理部门依据《上海市城市规划条例》的有关规定,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拆除:

  (一)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实施建房的;

  (二)擅自扩大建筑占地面积、移位建房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实施建房等违反规划管理的情形。

  有前款规定情形,不能拆除的,没收违法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拆除或者没收后仍未完全消除影响的,处以建设工程违法部分造价的20%至100%的罚款。

  第四十条 (农村违法建设工程的强制拆除)

  对妨碍公共安全、公共卫生、城市交通和市容景观的农村违法建设工程,区规划管理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查证和认定,并对违法建筑作出限期拆除的决定;当事人未在限期内拆除违法建筑的,区规划管理部门可以依法申请区人民政府组织强制拆除。

  第四十一条 (违反质量和安全要求的处罚)

  实施集体建房的村民委员会和参与集体建房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依法对住房建设工程的质量和施工安全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集体建房的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由区建设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第四十二条 (行政复议和诉讼)

  当事人对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四十三条 (执法者违法违规行为的追究)

  有关行政管理机关应当依法履行职责,严格依照法定程序办理村民建房审批手续,不得假借各种名义收取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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