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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海市青浦区农村村民住房建设管理实施细则(修订)》的通知(2008)

  第三十二条 (用地程序和标准)

  原址改建、扩建、翻建住房或者按规划易地新建住房的,均应当办理用地手续,并按本实施细则规定的用地标准执行。

  第三十三条 (间距和高度标准)

  村镇规划对个人建房的间距和高度标准有规定的区域,按照村镇规划执行。村镇规划尚未编制完成或者虽已编制完成但对个人建房的间距和高度标准未作规定的区域,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朝向为南北向或者朝南偏东(西)向的房屋的间距,为南侧建筑高度的1.4 倍;朝向为东西向的房屋的间距,不得小于较高建筑高度的1.2 倍。老宅基地按前述标准改建确有困难的,朝向为南北向或者朝南偏东(西)向的房屋的间距,为南侧建筑高度的1.2 倍;朝向为东西向的房屋的间距,不得小于较高建筑高度的1 倍。

  (二)相邻房屋山墙之间(外墙至外墙)的间距一般为1.5米,最多不得超过2 米。

  (三)楼房总高度不得超过10 米,其中,底层层高为3 米到3.2 米,其余层数的每层层高宜为2.8 米到3 米。不符合间距标准的住宅,不得加层。

  第三十四条 (围墙的建造要求)

  个人建房需要设立围墙的,不得超越经批准的宅基地范围,围墙高度不得超过2.5 米,不得妨碍公共通道、管线等公共设施,不得影响相邻房屋的通风和采光。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 (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的监督检查)

  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应当加强对本区域内农村村民建房活动的监督检查,发现有违反国家、本市和本区有关规定的行为的,应当予以劝阻、制止;劝阻、制止无效的,应当在24 小时内报告区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

  第三十六条 (农村村民非法占地建房的处罚)

  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设住宅的,由区房地产管理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有关规定,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

  超过本实施细则规定的标准,多占的土地按非法占用土地处理。新建房屋竣工后,不按规定拆除原有房屋、退还宅基地的,按照非法占用土地处理。

  第三十七条 (房地产管理部门处罚的执行)

  房地产管理部门依法责令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必须立即停止施工,自行拆除;对继续施工的,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有权制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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