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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海市青浦区农村村民住房建设管理实施细则(修订)》的通知(2008)


  一般个人建房的用地面积和建筑面积按照下列规定计算:

  1、4人户或者4人以下户的宅基地总面积控制在150平方米至180平方米以内,建筑占地面积控制在80平方米至90平方米以内,建筑面积不超过180平方米。不符合分户条件的5人户建筑面积可增加45平方米,但不增加宅基地总面积和建筑占地面积。

  2、6人户的宅基地总面积控制在160平方米至200平方米以内,建筑占地面积控制在90平方米至100平方米以内,建筑面积不超过270平方米。不符合分户条件的6人以上户的建筑面积不超过300平方米,但不增加宅基地总面积和建筑占地面积。

  离婚户符合农民建房条件且离婚满5年或离婚双方有一方再婚的,其建房面积标准为:

  1、1-2人户,宅基地总面积为150平方米,建筑占地面积为80平方米,建筑面积为120平方米。

  2、3人户及3人以上户,宅基地总面积为170平方米,建筑占地面积为90平方米,建筑面积为180平方米。

  第二十九条 (棚舍)

  宅基地范围内可以建设棚舍,棚舍不计入建筑占地面积,其层数为一层,层高不超过2.8米,面积不超过32平方米。

  第三十条 (建筑占地面积的计算标准)

  个人建房的建筑占地面积按照下列规定计算:

  (一)住房、独立的灶间、独立的卫生间等建筑占地面积,按外墙勒脚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

  (二)室外有顶盖、有立柱的走廊的建筑占地面积,按立柱外边线水平面积计算;

  (三)有立柱的阳台、内阳台、平台的建筑占地面积,按立柱外边线或者墙体外边线水平面积计算;

  无立柱、无顶盖的室外走道和无立柱的阳台不计建筑占地面积,但不得超过批准的宅基地范围。

  第三十一条 (用地人数的计算标准)

  村民户申请个人建房用地的人数,按照该户在本村或者村民小组内的常住户口(农业户口)进行计算,其中,领取本市《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或者《独生子女证》)的独生子女,按2人计算。户口暂时迁出的现役军人、武警、在校学生,服刑或者接受劳动教养的人员,农村村民因土地被征用已转为非农户籍的,转非农户籍之日符合本实施细则规定的农村村民住房建设的人员以及户内16 周岁以下(指直系子女)的非农业户口人员,可以计入户内。村民户内在本市他处已计入批准建房用地人数的人员,或者因宅基地拆迁已享受补偿安置的人员,不得计入用地人数。

  建房申请人的父母,其户籍因征地而由农业户口转为非农户口,无独立宅基地,且未享受过动迁安置的,可以计入子女一方用地人数(已经计入子女一方用地人数,不再计入其他子女的用地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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