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街道)房地所应当在10 日内,到实地丈量划定宅基地,并通知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派员到现场实地确认宅基地内建筑物的平面位置、层数和高度。
村民户应当严格按照用地批准文件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施工。
第十七条 (施工图纸)
农村村民建造两层或者两层以上住房的,应当使用具备资质的设计单位设计或经其审核的图纸,或者免费使用区建交委推荐的通用图纸。
区建交委应当组织落实向农村村民推荐通用图纸的实施工作。
第十八条 (环卫设施配建要求)
个人建房应当按规定同时配建三格化粪池。化粪池应当远离水源,并加盖密封。
第十九条 (竣工期限)
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在审核发放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应当核定竣工期限。
易地新建住房的竣工期限一般为1 年,最长不超过2 年。
第二十条 (竣工验收)
个人建房完工后,应当通知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进行竣工验收。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应当在接到申请后的15日内,到现场进行验收。
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应当提前通知镇(街道)房地所,由镇(街道)房地所派员同时到实地检查个人建房是否按照批准的面积和要求使用土地。
经验收符合规定的,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应当将验收结果送区建设管理部门备案。
第二十一条 (补建围墙的程序)
村民户需要在原宅基地范围内补建围墙的,应当经村民委员会审核同意,并向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申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补建围墙申请经批准后,村民户应当在开工前向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申请查验;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应当在15 日内派员到现场进行查验,实地确认建造围墙的位置、高度等事项。补建围墙的村民户应当严格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施工;完工后,按照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进行竣工验收。
第三章 集体建房
第二十二条 (集体建房的统筹安排)
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应当按照经批准的村镇规划,结合实际,组织制定集体建房实施计划。有条件的村民委员会可以按本实施细则规定实施集体建房。
第二十三条 (集体建房的规划和用地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