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村民,以任何方式和名义提出的分户申请,一律不予受理:
(一)本人已转为非农户籍的,并在转为非农户籍日之后办理离婚手续的;
(二)本人由于结婚或其他原因已享受分户用地政策的;
(三)本人已享受国家建房用地政策,因原申请对象家庭中有关人员的户籍有变化,现不符合分户条件的;
(四)离婚一方曾自愿放弃法定应得婚姻房产权利,而以无房为由的;
(五)老人本人已享受国家建房用地政策,因子女不承担收留和赡养义务的;
(六)户内服刑或劳教人员已随本户享受过国家建房用地政策,在服刑和劳教期满后因受家庭歧视不愿合居,并不具备分户条件的;
(七)其他法律、法规规定限制的。
第十三条 (集体经济组织内的审查程序)
村民委员会接到个人建房申请后,应当在本村或者该户村民所在的村民小组张榜公布,公布期限不少于30 日。
公布期间无异议的,村民委员会应当在《农村村民个人建房申请表》上签署意见后,连同建房申请人的书面申请以及户口簿复印件、原房屋建造时的审批资料报送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公布期间有异议的,村民委员会应当召集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
第十四条 (行政审批程序)
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应当在接到村民委员会报送的《农村村民个人建房申请表》和建房申请人的书面申请后20日内,会同镇(街道)房地所进行实地审核。审核内容包括申请人是否符合条件、拟用地是否符合规划、拟建房位置以及层数、高度是否符合标准等。
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审核完毕后,应当将审核意见在申请建房户所在村公示,公示期限不少于7日。经公示无异议的,连同申请材料一并报“青浦区村民建房会审联席会议”会审,会审同意后在申请建房户所在镇、村两级张榜公示,公示期限不少于7日,公示无异议的正式予以批准。
镇(街道)如需用新增耕地指标的,需在区政府下达的农村村民建房用地的年度计划指标内方可上报。
建房用地批准后,由区人民政府发给用地批准文件;由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发给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十五条 (审批结果的公布)
区人民政府和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应当将村民建房的审批结果张榜公布,接受群众监督。
第十六条 (宅基地范围划定和开工查验)
经批准建房的村民户应当在开工前向镇(街道)房地所申请划定宅基地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