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海市青浦区农村村民住房建设管理实施细则(修订)》的通知(2008)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村民,以任何方式和名义提出的分户申请,一律不予受理:

  (一)本人已转为非农户籍的,并在转为非农户籍日之后办理离婚手续的;

  (二)本人由于结婚或其他原因已享受分户用地政策的;

  (三)本人已享受国家建房用地政策,因原申请对象家庭中有关人员的户籍有变化,现不符合分户条件的;

  (四)离婚一方曾自愿放弃法定应得婚姻房产权利,而以无房为由的;

  (五)老人本人已享受国家建房用地政策,因子女不承担收留和赡养义务的;

  (六)户内服刑或劳教人员已随本户享受过国家建房用地政策,在服刑和劳教期满后因受家庭歧视不愿合居,并不具备分户条件的;

  (七)其他法律、法规规定限制的。

  第十三条 (集体经济组织内的审查程序)

  村民委员会接到个人建房申请后,应当在本村或者该户村民所在的村民小组张榜公布,公布期限不少于30 日。

  公布期间无异议的,村民委员会应当在《农村村民个人建房申请表》上签署意见后,连同建房申请人的书面申请以及户口簿复印件、原房屋建造时的审批资料报送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公布期间有异议的,村民委员会应当召集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

  第十四条 (行政审批程序)

  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应当在接到村民委员会报送的《农村村民个人建房申请表》和建房申请人的书面申请后20日内,会同镇(街道)房地所进行实地审核。审核内容包括申请人是否符合条件、拟用地是否符合规划、拟建房位置以及层数、高度是否符合标准等。

  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审核完毕后,应当将审核意见在申请建房户所在村公示,公示期限不少于7日。经公示无异议的,连同申请材料一并报“青浦区村民建房会审联席会议”会审,会审同意后在申请建房户所在镇、村两级张榜公示,公示期限不少于7日,公示无异议的正式予以批准。

  镇(街道)如需用新增耕地指标的,需在区政府下达的农村村民建房用地的年度计划指标内方可上报。

  建房用地批准后,由区人民政府发给用地批准文件;由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发给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十五条 (审批结果的公布)

  区人民政府和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应当将村民建房的审批结果张榜公布,接受群众监督。

  第十六条 (宅基地范围划定和开工查验)

  经批准建房的村民户应当在开工前向镇(街道)房地所申请划定宅基地范围。


第 [1] [2] [3] [4] [5] [6] [7] [8] [9] 页 共[10]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