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人民政府在核发用地批准文件时,应当注明新房竣工后退回原有宅基地的内容,并由镇(街道)房地所负责监督实施。
第二章 个人建房
第十一条 (建房规划)
农村村民建房尽量做到不跨村、少跨队,鼓励农村村民建房向整体改造点集中:
(一)规划近期控制区内的地区,村民一律不得新建、改建、扩建、翻建住房。
(二)规划近期控制区外的整体改造点,在原来70个中心村的基础上增加选点数量,确保规划近期控制区外每个行政村有一个集中居住点,可以使用新增建设用地新建住房。
(三)规划近期控制区外的环境改造点,进一步扩充环境改造点布点至规划近期控制区外,可以翻建、扩建和使用非耕地新建住房。
(四)规划近期控制区外的保护改造点,在严格审批、保护风貌基础上,可以在原址翻建、扩建或使用非耕地新建住房。
(五)规划近期控制区外的整治改造点,允许修缮,但严禁新建住房。
第十二条 (申请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村民需要新建、改建、扩建或者翻建住房的,可以以户为单位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并填写《农村村民个人建房申请表》:
(一)同户(以合法有效的农村宅基地使用证或者建房批准文件计户)居住人口中有两个以上(含两个)达到法定结婚年龄的未婚者,其中一人要求分户建房;
(二)该户已使用的宅基地总面积未达到本实施细则规定的宅基地总面积标准的80%,需要在原址改建、扩建或者易地新建的;
(三)按照村镇规划自愿调整宅基地,需要易地新建的;
(四)原宅基地被征收,该户所在的村或者村民小组建制尚未撤销且具备易地建房条件的;
(五)原有住房属于危险住房,需要在原址翻建的;
(六)原有住房因自然灾害等原因灭失,需要易地新建或者在原址翻建的;
(七)该户因土地被征用而农业户籍转为非农户籍,但转非农户籍之日符合本区农村村民个人建房条件的;
(八)在2002 年4 月(本区停止审批农民建房)至2007年8 月15 日(《
上海市青浦区农村村民住房建设管理实施细则》施行)期间申请建房的村民,其申请条件均符合《
上海市农村个人住房建设管理办法》(1992 年10 月3 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24 号)规定的;
(九)离婚户符合上述农民建房条件,且离婚满5年或离婚双方有一方再婚的。
前款中的危险住房,是指根据我国危险房屋鉴定标准的有关规定,经本市具有资格的专业机构鉴定危险等级属C 级或D 级,不能保证居住和使用安全的住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