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浦区村民建房会审联席会议”(由区房地局、区规划局、区建交委、区监委、区新农办等部门组成)负责对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审核后的村民建房申请进行会审。
区发展改革、农业、环保、市容环卫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实施细则。
第五条 (基本原则)
农村村民实施建房活动,应当符合规划、节约用地、集约建设、安全施工、保护环境。农村村民建房的管理和技术服务,应当尊重农村村民的生活习惯,坚持安全、经济、适用和美观的原则,注重建筑质量,完善配套设施,落实节能节地要求,体现乡村特色。
第六条 (技术服务和知识宣传)
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应当按照批准的村镇规划布局方案,合理确定本辖区内村民建房的布点、范围,统筹安排村民建房的各项管理工作。区建设管理部门和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应当加大宣传力度,向农村村民普及建房技术与质量安全知识。
第七条 (村民建房的方式)
本区鼓励集体建房,引导村民建房逐步向规划确定的中心村集中。如果所在区域属于整体改造类型的村庄并已实施集体建房的,不得申请个人建房。
农村村民将原有住房出售、赠与他人,或者将原有住房改为经营场所,或者已参加集体建房,再申请建房的,一律不予批准。
第八条 (用地计划)
区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市房地资源局、市发展改革委下达的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指标,确定村民建房的年度用地计划指标,并分解下达到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
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审核建房申请,应当符合区房地产管理部门分解下达的村民建房年度用地计划指标。
第九条 (公开办事制度)
区房地产管理部门、规划管理部门和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应当实行公开办事制度,将村民建房的申请条件、申报审批程序、审批工作时限、审批权限等相关规定和年度用地计划进行公示。同时公布区、镇(街道)两级的监督举报电话。
第十条 (宅基地的使用规范)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规定标准。现有宅基地面积在规定标准之内,且符合村镇规划要求的农村村民实施个人建房的,应当在原址改建、扩建或者翻建,不得易地新建。
农村村民按规划易地实施个人建房的,应当在新房竣工后三个月内拆除原宅基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附着物;参加集体建房的,应当在新房分配后三个月内拆除原宅基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附着物。原宅基地由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依法收回,并由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及时组织整理或者复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