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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甘肃省科技厅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审查制度》的通知


  第十条 规范性文件草拟完毕,应当拟定起草说明。起草说明包括制定规范性文件的必要性、起草的依据(必须是国家的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行政机关的规范性文件)、主要内容和起草经过等。

  起草机构应当将规范性文件送审稿连同起草说明、会签意见原件以及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和主要参考资料送政策法规处。

  第十一条 政策法规处应在收到规范性文件送审稿后15日内进行合法性审查,提出初审意见并返还起草机构。

  审查意见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制定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二)是否超越本级科技部门法定的职权范围;

  (三)是否符合本细则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的规定;

  (四)是否与相关的规范性文件相协调、衔接;

  (五)是否征求相关机关、组织和管理相对人的意见和意见采纳处理情况;

  (六)其他需要审核的内容。

  第十二条 规范性文件起草机构根据政策法规处提出的修改意见进行修改、补充完善后,报请分管领导审签。起草机构将规范性文件送审稿连同起草说明、政策法规处的审查意见以及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一并提请厅长办公会议审议。审议时,由起草机构作起草说明,政策法规处作审查说明。

  第十三条 规范性文件送审稿经厅务会审议通过、厅长签发后,由起草机构按规定印发,并在本行政区域内向社会公布。

  规范性文件未向社会公布,不能作为具体行政行为的依据。

  规范性文件应当在政府公报、公开发行的报刊、政府或部门公众网站上公布。公布的方式应当方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获取与查阅。

  第十四条 规范性文件发布后,起草机构应当在规范性文件印发之日起3日内,将正式文本、备案报告各10份以及起草说明、制定依据、相关材料、电子文档各1份报送政策法规处。

  规范性文件应当自公布之日起15日内报送省政府法制办审查备案。使用省科技厅发文文号的由省科技厅负责报送省法制办备案;使用其它部门文号的由起草机构督促相关部门及时报送省法制办备案审查。省科技厅报送备案的具体工作由政策法规处承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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