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上海期货交易所关于做好“十一”期间市场风险控制工作的通知(2008)

上海期货交易所关于做好“十一”期间市场风险控制工作的通知
(上期交交易字[2008]189号)


各会员单位:

  “十一”国庆节假日临近,根据《上海期货交易所风险控制管理办法》第四条有关规定,对“十一”休市前后各合约交易保证金比例作如下调整:

  一、自9月25日收盘结算时起,铜、铝、锌、黄金、天然橡胶和燃料油等期货各合约的交易保证金水平,由原比例提高至9%,高于9%的仍按原比例执行;

  二、自10月6日收盘结算时起,铜、铝、锌、燃料油期货合约的交易保证金,由9%恢复至原比例。天然橡胶期货合约的交易保证金,由9%调整为8%。黄金期货合约的交易保证金,由9%调整为8.5%;

  三、有关合约根据规定须提高交易保证金收取比例的,仍按原规定执行。

  另外,因“十一”国庆假期,根据交易规则,我所上市品种中,燃料油810合约最后交易日为9月26日。铜、铝、锌、天然橡胶、黄金810合约交割月前的最后一个交易日为9月26日。近期国际国内商品期货市场价格波动较为频繁,市场不确定因素明显增多。请各会员单位注意做好“十一”期间的风险防范工作,根据投资者交割预期,提醒投资者及时调整持仓结构,处理好各合约的非整倍数头寸以及黄金合约的自然人持仓,并加强保证金管理。希望各会员单位根据投资者及相关品种的风险大小,适度提高保证金的收取比例,以防国际市场相关品种期货价格发生较大波动。请广大投资者谨慎运作,理性投资。


第 [1] 页 共[2]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