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药监分局:负责中医药特色社区卫生服务所需药品和医疗器械的质量监督管理。
区财政局:做好创建中医药特色社区卫生服务示范区所需资金保障工作。
区劳动保障局:进一步完善促进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到中医药特色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就诊的有关政策措施。
区民政局:将中医药特色社区卫生服务纳入社区建设规划,探索建立以中医药特色社区卫生服务为基础的城市医疗救助制度,做好中医药特色社区卫生服务的民主监督工作。
区人事局:负责完善中医药特色社区全科医师、护士等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的聘用办法和吸引优秀卫生人才进入中医药特色社区的有关政策。
区建委:负责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将中医药特色社区卫生服务设施纳入城市建设规划,并依法加强监督。
区编办:负责完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中医药人员编制管理办法。
区广电中心:负责协助做好中医药健康知识的宣传工作。
各镇、街道办事处:设置政府统一规划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负责免费提供业务用房,确保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合理布局。
各镇、各街道办事处成立相应组织机构,制定创建计划,健全中医社区卫生服务网络,完善中医社区卫生服务功能。各医院、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按照创建标准,成立组织机构,明确专(兼)职人员负责,认真学习创建标准,制定创建工作计划,完善各项措施,并做好评估准备工作。
(三)制定相关政策规划。
按照北京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快发展社区卫生服务的意见》(京发〔2006〕19号)及相关文件精神,制定我区社区卫生中医药服务发展规划,进一步完善社区卫生服务网络建设,完成社区卫生服务改革。
(四)落实各项经费。
为保证中医药特色社区卫生服务的投入,区财政等部门要积极落实各项经费,切实为全区群众提供优质的中医药服务。
(五)加强培训和指导。
加强社区卫生服务人员及乡村医生中医适宜技术的培训,组织非中医专业的社区人员参加中医培训班,在社区内广泛开展中医适宜技术,满足群众对中医药的需求。成立以区卫生局有关领导为组长的专家指导组,做好对创建中医药特色社区卫生服务示范区工作的监督指导。
(六)加强监督检查,建立奖惩机制。
各相关部门要将创建工作列入年度工作计划,并作为年终考核的重要内容之一,严格按照创建标准,加大检查、监督力度,针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予以解决。同时建立奖惩机制,对于工作开展较好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奖励,对于工作不力的予以通报批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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