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保单原件,投保人的身份证件;
(二)借款人申请(寿险保险质押须征得被保险人同意);
(三)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办理质押贷款所需要的其他材料。
第十六条 贷款人收到借款人的借款申请后,对借款人的借款用途、资信状况、偿还能力、资料的真实性,以及用作质押物的保单基本情况进行调查核实,及时给予借款人答复。
第十七条 贷款人在贷款前,应审慎分析借款人信贷风险和财务承担能力,根据保单的现金价值(保险金额),核定借款人的贷款限额。
第十八条 贷款人对借款申请审查同意后,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应与借款人签订借款合同。
第十九条 借款人应按借款合同的约定偿还贷款本息。在借款人清偿贷款后,借款合同自行终止。贷款人应在借款合同终止的同时办理质押登记注销手续,并将保单质押登记的证明文件退还给借款人。
第五章 贷款风险控制
第二十条 贷款人发放的保单质押贷款余额,不得超过其资本净额的15%;贷款人对同一借款人发放的保单质押贷款余额,不得超过贷款人资本净额的5%。
第二十一条 借款人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应当及时通知贷款人:
(一)预计到期难以偿付贷款利息或本金;
(二)保单持有人退保或保单发生赔付;
(三)借款合同中约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二条 贷款人应随时对持有的质押保单进行跟踪。贷款人为非保险公司时,有权向保单所在保险公司核实质物的真实性、合法性,保险公司应根据贷款人的要求,及时真实地提供有关情况。
第二十三条 贷款人应随时分析保单的风险和价值,选择适合本单位质押贷款的保单品种,并根据其现金价值(保险金额)和借款人的总体情况,制定本单位可接受质押的保单品种及其质押率的清单。
第二十四条 为控制因保单现金价值带来的风险,保单被退保、赔付或发生其他影响其现金价值的情况,贷款人优先享有清偿权。
第六章 质物的保管和处分
第二十五条 借款合同存续期间,质押保单统一由贷款人存放,借款人不得变更保单内容,但借款人和贷款人协商同意的情形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