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职工医保基金划转和专项资金由市医保承担。(40%)
(二)市财政补贴承担。(30%)
(三)本区财政补贴由区、镇两级各征地养老管理单位分别按资金来源渠道承担。(30%)
(四)个人缴费部分由各征地养老管理单位承担。个人缴费标准如下:
1、70周岁以上人员(含70周岁),筹资标准每人每年1500元,其中个人缴费240元;
2、60周岁以上(含60周岁)、不满70周岁人员,筹资标准每人每年1200元,其中个人缴费360元;
3、超过18周岁、不满60周岁人员,筹资标准每人每年700元,其中个人缴费480元;
4、“居民医保”基金的筹资标准以及个人缴费标准以市政府批准确定后的标准执行。
六、参保后医疗保险的规定
(一)参加“居民医保”期间,医药费不予报销的情况
1、在非本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定点医疗机构就医、配药所发生的医疗费用。
2、就医或配药时所发生的不符合医保规定的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用药范围和支付标准的医疗费用。
3、因自杀、自残、斗殴、吸毒、犯罪或拘捕、医疗事故、交通事故等所发生的医疗费用。
4、本市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参加“居民医保”期间,余额补充报销规定
1、参加“居民医保”期间,征地养老人员到医院就诊必须出示医保卡。
2、就诊后在医保统筹资金支付后,不足原有医疗待遇部分到各自征地养老管理单位进行补充报销,并出示医保卡和养老证。
(三)参保期间就诊程序
1、参加“居民医保”后,如需到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就诊须到社区服务中心办理转诊手续,每转诊一次有效期为三个月。
2、参加“居民医保”人员凡是住院治疗不需要办理转诊手续。
3、参加“居民医保”人员门诊转诊可多家医院同时选择,但一次不超过三家医院。
4、参加“居民医保”人员的医保卡不能在药房使用。
七、参加“居民医保”后的报销比例
选择参加“居民医保”的养老人员医疗报销以征地养老现行医疗报销比例为基础,在“居民医保”支付的前提下,由征地养老机构按比例报销余额(204元包干医药费不再扣除)。具体比例如下表:
年龄(周岁) | 居保 | 征地养老补充报销比例(按总额计算) |
门诊 | 住院 | 门诊 | 住院 |
一级医院 | 二级以上医院 | | 一级医院 | 二级以上医院 | |
19-59 | 1000元以下 | / | / | 50% | 80% | 80% | 30% |
1000元以上 | 60% | 50% | 50% | 20% | 30% | 30% |
60-69 | 60% | 50% | 60% | 20% | 30% | 20% |
>=70 | 60% | 50% | 70% | 20% | 30% | 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