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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嘉定区征地养老人员参加“居民医保”实施方案的通知

  (一)职工医保基金划转和专项资金由市医保承担。(40%)
  (二)市财政补贴承担。(30%)
  (三)本区财政补贴由区、镇两级各征地养老管理单位分别按资金来源渠道承担。(30%)
  (四)个人缴费部分由各征地养老管理单位承担。个人缴费标准如下:
  1、70周岁以上人员(含70周岁),筹资标准每人每年1500元,其中个人缴费240元;
  2、60周岁以上(含60周岁)、不满70周岁人员,筹资标准每人每年1200元,其中个人缴费360元;
  3、超过18周岁、不满60周岁人员,筹资标准每人每年700元,其中个人缴费480元;
  4、“居民医保”基金的筹资标准以及个人缴费标准以市政府批准确定后的标准执行。
  六、参保后医疗保险的规定
  (一)参加“居民医保”期间,医药费不予报销的情况
  1、在非本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定点医疗机构就医、配药所发生的医疗费用。
  2、就医或配药时所发生的不符合医保规定的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用药范围和支付标准的医疗费用。
  3、因自杀、自残、斗殴、吸毒、犯罪或拘捕、医疗事故、交通事故等所发生的医疗费用。
  4、本市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参加“居民医保”期间,余额补充报销规定
  1、参加“居民医保”期间,征地养老人员到医院就诊必须出示医保卡。
  2、就诊后在医保统筹资金支付后,不足原有医疗待遇部分到各自征地养老管理单位进行补充报销,并出示医保卡和养老证。
  (三)参保期间就诊程序
  1、参加“居民医保”后,如需到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就诊须到社区服务中心办理转诊手续,每转诊一次有效期为三个月。
  2、参加“居民医保”人员凡是住院治疗不需要办理转诊手续。
  3、参加“居民医保”人员门诊转诊可多家医院同时选择,但一次不超过三家医院。
  4、参加“居民医保”人员的医保卡不能在药房使用。
  七、参加“居民医保”后的报销比例
  选择参加“居民医保”的养老人员医疗报销以征地养老现行医疗报销比例为基础,在“居民医保”支付的前提下,由征地养老机构按比例报销余额(204元包干医药费不再扣除)。具体比例如下表:
年龄(周岁)居保征地养老补充报销比例(按总额计算)
门诊住院门诊住院
一级医院二级以上医院 一级医院二级以上医院 
19-591000元以下50%80%80%30%
1000元以上60%50%50%20%30%30%
60-6960%50%60%20%30%20%
>=7060%50%70%20%3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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