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嘉定区征地养老人员参加“居民医保”实施方案的通知
(嘉府办发〔2008〕55号)
各镇人民政府,区政府各委、办、局、街道办事处,嘉定工业区、菊园新区管委会:
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嘉定区征地养老人员参加“居民医保”实施方案》已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八年十月三十一日
嘉定区征地养老人员参加“居民医保”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上海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法》(沪府发[2007]44号),完善本区征地养老人员医疗保障制度,提高征地养老人员医疗水平,让更多的群众共享改革发展成果,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参保时间
从2009年1月1日起在全区范围内为区内征地养老人员办理“居民医保”参保手续。
二、参保适用范围
全区范围内各征地养老服务机构和各征地养老服务单位日常管理的征地养老人员。
三、登记和缴费
每年10月1日至12月20日办理参保登记手续,采集个人信息。
各征地养老管理单位按年度,为自愿参加“居民医保”的征地养老人员缴纳个人缴费部分。缴费后次年1月1日到12月31日享受相应“居民医保”待遇。若要退出“居民医保”或有新参保人员,应由本人在当年度11月30日前提出书面申请。
登记缴费期内,由各征地养老管理单位为自愿参加“居民医保”的征地养老人员统一办理相关手续,征地养老人员要提供本人身份证、户口簿复印件和告知选择书。
四、变更和续保
征地养老人员在选择参加“居民医保”后,次年如需继续参保,在无重大事项变化的情况下,由各养老服务单位代为办理续保手续,个人不需要办理相关手续;参保后年中不能退出“居民医保”,须到次年按年度办理相关手续。如有新参保人员需到养老服务单位提出书面申请。
五、资金的筹集
“居民医保”基金由个人缴费、政府财政补贴、职工医保基金划转和专项资金组成。
根据本市“居民医保”的筹资标准,结合区内征地养老医疗制度,对征地养老人员参加“居民医保”资金筹集暂定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