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审批制项目
凡由政府直接或间接投资的建设项目列入审批制管理。按照沪发改投(2008)169号《关于审批政府投资项目有关规定(暂行)的通知》规定,各类政府投资资金主要包括预算内资金、各类专项建设基金、统借国内外贷款等。各类政府投资机构投资、并由政府性资金平衡的项目,纳入政府投资项目管理,继续实行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和工程概算审批,原有流程不变。
二、核准制项目
对不使用政府投资建设,列入《上海市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细则》的项目纳入核准制管理。主要包括农林水利、能源、交通运输、信息产业、原材料、机械制造、轻工烟草、高新技术、城建、社会事业、金融等项目。按照项目规模大小等分别由市、区投资管理部门按权限核准。属于市级投资管理部门核准的项目,由区发改委负责转报。
核准制项目根据项目类别和项目取得土地方式不同,分为划拨用地项目核准类、土地招拍挂项目核准类、自有土地项目核准类、外商投资项目核准类。核准类项目(外商投资项目除外)应委托具备相应工程咨询资质的机构编制项目申请报告。对项目节能等需要进行评估论证的重点问题,由区发改委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咨询机构进行评估论证。
核准制项目5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或材料补正),需评估的,受理单位应于4个工作日内委托。需征询部门意见的,相关部门应在7个工作日内反馈意见。项目受理后,核准部门应在20个工作日以内作出是否核准决定(不含咨询、征询所需时间),最多可延长10个工作日。
(一)划拨用地项目核准
由项目单位向发改委提出项目申请,发改委依照国土资源部(2001)9号令《划拨用地目录》,对符合划拨用地项目出具项目预核通知。规划局凭预核通知出具规划选址意见,房地局凭预核通知出具用地预审,环保局凭项目申请报告、规划选址意见、用地预审办理环评审批。项目单位持项目申请报告、规划选址意见、用地预审、环评批复等相关资料报发改委核准。发改委项目核准后,项目单位持核准批复办理规划、用地、建设等相关手续。
(二)土地招拍挂项目核准
环保局凭项目单位的项目申请报告和土地出让合同办理环评审批。项目单位持项目申请报告、土地出让合同、环评批复等相关资料报发改委核准。发改委项目核准后,项目单位持核准批复办理规划、用地、建设等相关手续。
(三)自有土地项目核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