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仲裁员的选聘。
负责仲裁案件审理的仲裁员,要经区仲裁委员会从符合法律限定条件的社会及专业人员中选聘,具体条件为:从事农村土地承包管理工作满五年;从事法律工作或者人民调解工作满五年;在当地威信较高,并熟悉农村土地承包法律以及国家政策的居民。
二、建立健全工作体系
按照“镇调解、区仲裁、司法保障”的机制,进一步建立健全农村土地承包纠纷调处体系。要充分发挥区法院、法制办、信访办、司法局、妇联、财政局等相关部门职能作用,构建完善的农村土地承包纠纷调处机制。区司法局、区妇联等部门要对农村土地承包纠纷基层调解工作给予指导和监督。区法制办要依法对调解仲裁过程中的实体内容及操作程序进行严格把关。区法院要为调解和裁决提供及时的执行保障,维护裁决权威性。区农委和区经管站要及时妥善处理承包遗留问题,加强土地承包规范管理,完善承包、流转合同,从源头上减少土地纠纷。区信访办要继续发挥信访矛盾纠纷调处主渠道作用,把纠纷解决在当地,把矛盾化解在基层。区经管站要根据工作实际,不断完善仲裁工作制度,改善仲裁工作条件,提高仲裁人员素质和仲裁工作质量。区财政局要确保将仲裁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提供资金保障。各镇要充分发挥镇村协商、调解作用,积极妥善处理土地承包工作中出现的矛盾和纠纷。
三、认真组织学习宣传
农村土地承包调解仲裁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各有关部门、各镇要认真学习、积极宣传,确保
《调解仲裁法》得到深入贯彻落实。
(一)组织专题学习。各有关部门和各镇要采取多种形式,组织广大干部,特别是从事农村土地承包管理工作的干部,认真学习
《调解仲裁法》,深刻领会基本精神,熟练掌握法律条文,切实提高依法行政水平。
(二)开展业务培训。区、镇经管部门要按照“分级负责、形式多样、注重实效”的原则,认真组织开展法律培训工作。要集中力量,抓紧时间培训农村土地承包管理工作人员、仲裁机构组成人员和适合聘为仲裁员的人员,为开展工作提供人力支撑。
(三)进行广泛宣传。要广泛开展法律宣传,利用报纸、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通过印制宣传册、宣传品、举办知识竞赛、进行现场答疑等多种方式宣传
《调解仲裁法》,推动法律知识进村入户,营造浓厚的学习法律、遵守法律的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