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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福州中心支行、福州市监察局、福州市审计局关于规范市级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的通知


  二是账户延期。预算单位确需延长账户使用期的,应提前提出申请并按规定程序报财政部门审核、人民银行核准,但有效期最长不得超过2年。审批期间,按原账户使用期执行。

  三是账户核算内容变更。预算单位确因管理和核算要求,需变更账户核算内容的,应提前提出申请并按规定程序报财政部门审核。审核期间,按原账户核算内容执行。

  2.无需审批仅需备案的变更事项

  一是预算单位变更账户开户名称。

  二是预算单位变更主要负责人、法定代表、联系人、联系电话、地址、主管单位等开户资料。

  三是因开户银行系统升级等原因变更银行账号。

  四是其他按规定无需报经财政部门审核的变更事项。

  (三)撤销

  预算单位银行账户使用期满的,开立后一年内没有发生资金往来业务的,预算单位因机构改革等原因被撤销的,以及其他按有关规定需撤销账户的,必须按程序办理撤户,报财政部门办理销户手续后,按相应的政策处理账户资金余额。其中,预算单位被合并的,其账户按规定及时撤销后,资金余额转入合并单位的同类账户,合并单位应监督被合并单位及时按规定撤销其账户,并负责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不同预算单位合并组建一个新的预算单位的,原账户按规定撤销,并重新以新组建的预算单位名义申请开立银行账户。具体说明参见附件3。

  五、市级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与监督

  一级预算单位收到文件后,应及时转知下属预算单位,并按照文件要求,尽快开展对本部门、本单位银行账户的自查自清工作。

  市级预算单位开立、变更、撤销银行账户,要按规定实行财政审核、备案制度,纳入预算单位银行账户财政监管系统管理。市级预算单位须由财务机构统一办理本单位银行账户的开立、变更、撤销手续,并负责本单位银行账户的使用和管理,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银行账户申请开立及使用的合法性、合规性和安全性负责。

  市级预算单位要按照市财政局和中国人民银行福州中心支行规定的用途使用银行账户,不得以个人名义存放单位资金,不得出租、转让银行账户,不得为个人或其他单位提供信用,不得让下属单位代存代管资金,不得违反各项相关法律法规规定。预算单位对不同性质或需要单独核算的资金,应建立相应明细账,分账核算。预算单位应加强对所属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的监督管理,建立所属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档案,定期对所属预算单位银行账户进行监督检查。发现所属单位不按规定开立、使用、变更及撤销银行账户的,应及时督促纠正;纠正无效的,应提请市财政局等职能部门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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