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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福州中心支行、福州市监察局、福州市审计局关于规范市级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的通知


  2.财政性资金集中收付过渡专用账户

  涉案涉密暂扣款账户。预算单位执法产生的涉案涉密类的暂扣款需要开立待确认账户核算的,预算单位应严格加强账户和账户资金管理,及时清算解缴应缴财政和应退执法对象的款项。

  3.非财政性资金专用账户

  预算单位的工会、党费、房改、食堂等非财政性资金银行账户应按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等有关规定使用,其中,工会账户应按《工会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使用;党费账户应按中共中央组织部等部门有关规章制度规定使用;房改账户应按住房改革制度规定使用;食堂账户应按规定独立核算。

  (三)一般存款账户的使用

  预算单位因贷款开立的一般存款账户应按《贷款通则》等有关规定使用。

  (四)临时存款账户的使用

  预算单位应定期对临时账户的使用情况进行自查和清理,无需使用时应及时销户。

  四、市级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的开立、变更与撤销

  预算单位开户银行的选择,要综合考虑银行资质、偿债能力、盈利能力、运营情况及内部控制水平、信息化管理水平、服务水平等因素确定,严格规范选择开户银行的程序,建立领导班子集体决策制度,增强公开性和透明度,有条件的可实行招投标方式。

  (一)开立

  市级预算单位需开立银行账户时,应报送有关材料(参见附件3),由财务部门报市财政局审核。市财政局应及时对预算单位报送的开户申请进行审核。审核通过的,市级预算单位应及时持市财政局盖章的“市级预算单位开立银行账户申请表”(参见附件4),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账户管理和国库集中收入管理的有关规定,及时到商业银行办理开户申请,经人民银行核准后依法使用,并在人民银行核准后3个工作日内,将“市级预算单位开立银行账户申请表”第一联、第五联分别报市财政局和主管单位备案。审核没有通过的,市财政局应及时告知预算单位,并将申请材料退给预算单位。

  (二)变更

  市级预算单位银行账户发生变更的,除账户开户行变更、账户核算内容变更和临时账户延期需要审核外,其他变更按规定办理备案手续。预算单位发生账户变更的,应在变更后3个工作日内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具体参见附件3。

  1.需要审批的变更事项

  一是开户行变更。预算单位开立的银行账户应保持稳定。确因特殊需要变更开户银行的,应按规定将原账户撤销,按本办法的规定重新办理开户手续、并将原账户的资金余额(包括存款利息)如数转入新开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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