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算单位存在以下情况的,符合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规定的,报经财政部门审核后,还可以开立以下财政性资金账户:一是涉案涉密暂扣款账户。预算单位开立的收入过渡性账户原则上应全部予以撤销,涉及执法所需的暂扣款待确认的过渡性账户,除涉案涉密账户暂保留在执法单位管理外,非涉案涉密账户移交财政部门统一管理,执法单位应严格加强对涉案涉密收入暂扣款账户的管理,规范账户设置,严格账户资金管理;二是其他经财政审核同意的账户,如外币收入待结算账户等。
2、预算单位的非财政性资金账户设置
非财政性资金账户包括工会、党费、房改、食堂等账户,一是依《
工会法》成立工会组织并取得工会社团法人资格的工会可以申请开立一个工会账户;二是依法成立并取得组织部门批准的各级党组织可以申请开立一个党费账户;三是根据住房制度改革规定,可以开立售房收入、住房维修基金、货币补贴专用存款账户;四是单位设立职工食堂需独立核算的,可以按规定申请开立一个食堂账户;五是其他经财政审核同意的账户。
(三)一般存款账户
预算单位取得银行贷款的,可以根据需要按规定开立一个一般存款账户。
(四)临时存款账户
预算单位按规定成立临时机构并有临时经费活动需要的,可以开立一个临时存款账户。
三、市级预算单位银行账户使用
(一)基本存款账户的使用
纳入国库集中支付管理的市级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是基本账户,财政性资金主要通过该账户清算,未经财政批准,账户资金不得转入单位实有资金账户。
无需纳入国库集中支付管理的市级预算单位按规定开立的基本账户是实有资金账户,用于办理日常转账结算和现金收付。
(二)专用存款账户的使用
账户性质转化后的专用存款账户应按照《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账户管理规章制度要求在专项资金范围内使用。
1.实有财政性资金专用账户
纳入国库集中支付管理的市级预算单位,财政性资金通过零余额账户清算,另有下列四类情形的,按专项资金用途通过单位实有财政性资金专用存款账户核算,但不得违反规定从该账户向本单位其他账户或上级主管单位、所属下级单位账户划拨资金。一是历史遗留事项对应的资金;二是新设立事业单位的验资款;三是尚无法通过国库集中支付系统清算的跨级次跨部门资金;四是各项归垫资金(规范归垫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参见附件1、附件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