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福州中心支行、福州市监察局、福州市审计局关于规范市级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的通知
(榕财库〔2012〕5号)
市级各预算单位,各有关金融机构:
市级国库集中收付改革已基本到位,为进一步规范市级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的设置和管理,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方案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函【2001】18号)、《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财政资金管理的通知》(财办【2011】1号)、《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零余额账户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财库【2009】47号)、《
财政部关于规范和加强中央预算单位国库集中支付资金归垫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07】24号)、《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预算管理的通知》(榕政办【2011】247号)等有关规定,参照《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 监察部
审计署关于印发<中央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库【2002】48号)、《福建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福州中心支行 福建省监察厅 福建省审计厅关于规范省级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的通知》(闽财库【2011】11号)等文件,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就规范我市市级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市级预算单位范围
市级预算单位,包括市级各主管部门(指一级预算单位,含财政预算单列的企业集团公司)及所属的行政事业单位(含财政核拨、财政拨补、自收自支事业单位),以及与市级预算单位存在代管或挂靠关系的学会、协会、研究会、基金会等社团组织(以下统称市级预算单位)。
根据财政资金管理的不同要求,市级预算单位分为两类,一是需纳入国库集中收付管理的预算单位,二是无需纳入国库集中收付管理的预算单位。
二、市级预算单位银行账户设置
按照国库集中收付管理改革的规定,预算单位和财政部门的资金清算都应该在国库单一账户体系中运行。与财政有领拨款关系的预算单位属于需纳入国库集中收付管理的预算单位,应按规定将所有财政性资金全部纳入国库集中收付管理,并按照以下规定,规范银行账户设置、使用和管理,开展清理撤并工作,加强财务管理。与财政无领拨款关系的预算单位无需纳入国库集中收付,除实有资金基本账户外,其他账户应按照“非财政性资金账户设置”的原则设置和清理,规范单位财务管理。